各股(室)、队、所:现将《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市场监管局双随机一公开具体内容?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市场监管局双随机一公开具体内容
各股(室)、队、所:
现将《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7月31日
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行为,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区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抽查计划随机抽取监管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监管对象,是指在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抽查比例,是指根据市场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的应监管对象与同类市场监管对象之间的占比。
第五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 除下列情形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管事项均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二)中央和省、市、区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
(三)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的;
(四)市场监管突发性事件的;
(五)上级交办、督办案件的;
(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监管对象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的。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并经相应程序批准后不予公开的以外,检查情况应全过程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坚持行政执法、行政指导和宣传教育相结合,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第九条 本规范适用于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场主体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二章 抽查方式
第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抽查方式分为:
(一)部门内专项双随机抽查:抽查工作由部门内单个业务条线参与的抽查任务;
(二)部门内综合双随机抽查:抽查工作由部门内多个业务条线共同参与的抽查任务。
(三)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抽查工作由市场监管部门或政府确定的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抽查任务。
第三章 工作基础
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考评,负责以下具体工作:
(一)抽查事项清单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抽查事项清单为基准,若有新增、修改等需求,应以正式文件告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配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调整“两库”,督促业务条线按时向上级报送“两库”建设相关基础数据。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及时更新和动态维护。
(三)制定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及时报上级备案并公示。
(四)制定实施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工作方案,及时报上级备案。
(五)根据上级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规定由上级抽取派发的除外),并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含上级抽取派发的)随机匹配。
(六)将抽查情况、查处结果等信息录入抽查平台并公示。
(七)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的部署,组织、指导、督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业务股室完成其他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业务股室职责分工参照市局机关有关科室职责分工相应执行。
第十三条 统一以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平台)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全程信息化管理,做到全程留痕,实现部门间执法检查信息互享、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并实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互联互通。
第四章 抽查实施
第十四条 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工作要求和省级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每项抽查任务要明确抽查事项、检查方式、抽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执法主体和时间安排,及时向上级备案并公示。
第十五条 制定实施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工作方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已公示的省、市、区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制定实施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于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实施前报上一级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制定随机抽查任务实施方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业务股室按照已公示的省、市、区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中涉及本业务条线的每项任务,制定本部门每项任务的实施方案。要按照一项任务一个实施方案的要求,于该任务实施抽取名单前录入“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平台并公示。随机抽查任务实施方案要明确以下内容:抽查任务和目的、抽查对象和比例、抽查事项和内容、检查机构和具体分工、抽查时间和方式步骤、抽查结果情形和结果处理方式等。
第十七条 合理确定抽查检查方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业务股室可以根据监管实际情况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实施检查。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各业务部门应加强对本业务条线的指导和监督。抽查检查中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十八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对象名单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从《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市场主体。
抽取的检查对象有误时,应随机增补。
第十九条 抽取检查对象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安排逐批次抽取。在抽取过程中,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抽取过程要确保公开、公正。
(一)每年按不少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中规定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查批次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计划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每年可根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际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大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要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
(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业务股室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完成。
第二十条 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
执法检查人员因依法回避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参与检查的,应随机递补。
第二十一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执法检查人员的匹配工作。要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进行随机匹配。
第二十二条 印发《抽查检查告知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业务股室抽取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后,要印发《抽查检查告知书》,并明确以下内容:抽查依据、抽取时间、抽取对象名单、检查内容、检查方式、送检资料、配合检查事项、联系方式等,但不予明确执法检查人员。检查对象为市场主体的,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发出《抽查检查告知书》。
第二十三条 组织实施检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业务股室要依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制定本业务条线的《执法检查表》(《抽查结果确认表》),并载明检查事项、检查机关、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事实等。实施检查时,应当严格依照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实地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集体讨论检查事实,并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执法检查表》(《抽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做见证记录。
第二十四条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于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须责令改正的,下发相应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抽查结果的录入、审核和公示。抽查结果应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按照“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8类抽查结果录入“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平台,并按照“谁检查、谁报批”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归集记于企业名下并公示。
第二十六条 建档保存检查资料。企业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抽查检查档案保管及查阅,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档案材料。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抽查发现问题须责令改正的,由检查实施部门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抽查发现问题须责令改正的,自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抽查结果;其他抽查结果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
第二十九条 检查结果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的,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
发现市场主体有经营异常情形的,应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
发现企业有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的,应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公示。
发现抽查检查对象涉嫌违法的,依法立案进行查处,并按规定公示查处结果。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移交案件线索;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抽查检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抽查结果为“未发现问题”的,应提示相关企业或有关监管执法机构先依法办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手续后再行公示。
第三十条 实施企业公示信息情况以外的其他事项的检查时,抽查检查对象具有下列不予配合情节严重情形的,除以“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公示抽查结果外,同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接受、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
(三)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的;
(四)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五)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一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抽查检查对象信用记录,对根据抽查结果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抽查检查对象,严格依法落实联合惩戒。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对在抽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抽查检查对象,及时将其信息推送至公示系统,供相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六章 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市场监管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监督指导,必要时可对市场监管所的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
第三十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股负责对区局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情况进行执法监督。
第三十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考核机制,督促工作落实。
【来源:鹤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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