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济南税稽三罚告〔2022〕49号,二哈公司取得了柯基、泰迪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税务局查询二哈公司的银行流水,未发现二哈公司向柯基、泰迪公司金额合理的支付记录。税务局对二哈公司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二哈公司因此需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计2662万元。
而另外一家边牧公司同样被税务局定性为虚开,却不需要补缴税款呢,这是为何?
先看看边牧公司是怎么做的。
边牧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接到泰迪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和《协查函》后,要求边牧公司就收到的虚开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边牧公司在接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提起了异常凭证的核实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边牧公司取得的发票均对应有真实采购业务,符合增值税抵扣的相关规定,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为此不需要补缴税款滞纳金。
边牧公司之所以暂时不用补缴税款,因为他在接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了核实申请,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提出核实申请的,只有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才可以,逾期不候。
如果你的纳税信用等级不是A级或者你是A级但是逾期提出核实申请的,那不好意思,请先补缴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如有异议提起行政复议。
作为A级的边牧公司及时提出了核实申请就能不用补缴税款吗?并不是。边牧公司如果不想补缴企业所得税还需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如何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呢?
如果泰迪公司虚开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a.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b.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c.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d.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e.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f.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a.项至第c.项为必备资料。
证明了交易的真实性就不用补税了吗?也不是。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只是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补缴增值税税款,只是不加征滞纳金。
可能会有人问,为什么,我明明是真实的交易,进项税额为什么不能抵扣?其实,税法之所以有这项规定,是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只有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以下是税法的相关规定:
一、取得异常扣税凭证后的处理:
纳税信用A级以外的纳税人
(1)尚未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抵扣的,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办理;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作进项税额转出或将对应已退税款追回。
(3)消费税也不允许抵扣
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
(1)1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申请。
(2)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可不作转出、追回或冲减等处理。
(3)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期满后参照上述纳税信用等级A级以外的纳税人规定进行处理
二、不合规票据税前扣除的规定:
①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a.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b.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c.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d.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e.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f.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a.项至第c.项为必备资料。
③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上述第②项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三、购货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如可以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额或追缴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加征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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