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小编的一个会计朋友不小心弄丢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去税局办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时候被告知不需开具了,这是什么时候的事情?之前只听说发票遗失取消登报了,现在《证明单》都取消了?如果丢失发票不需要开具《证明单》了,那丢失发票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其实最新的《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中对于发票遗失的材料证明中未提及需要开具《证明单》,但具体各地税局执行要求不一,比如这些地区:
目前小编查到正式发文取消《证明单》的为北京和新疆地区,但很多其他地区,如:浙江、山西、湖北、深圳、河北等地虽未正式发文明确,但据小编了解网上办税大厅已经取消该功能,并且部分税局已不再开具《证明单》。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携带《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原件1份、《挂失/损毁发票清单》原件1份。
若是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需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1份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
丢失不同类型的发票具体处理方法可参考:
(1)丢失增值税专票发票联和抵扣联
情况一: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情况二: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可通过勾选、扫描等方式认证,认证相符的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丢失普通发票
在税务机关备案,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同时提供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时,税务机关会提示纳税人发票挂失后需要票据入账的处理手续。
(3)丢失红字发票
丢失红字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后续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操作。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看到这里,可能很多会计朋友会有这样的疑问:
比如像新疆地区已经取消开具《证明单》了,如果当地的企业将货物销售给仍然需要开具《证明单》的地区企业,是否还需要开具《证明单》?
答:购买方省份若没有取消抄报税证明,如果出现发票丢失情况要求销售方向新疆税务局出具抄报税证明,那么新疆销售方还是需要去开具这个《证明单》的。
反之,如果销售方地区还要求开具《证明单》,购买方地区不需要的,如果出现发票丢失情况,那就很简单了,购买方地区税务局认可使用复印件勾选、入账,外省销售方也省事,不需要再麻烦去开具《证明单》了。
丢失发票等首次行政处罚是否可以免罚?
答:可以的,但需要和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可以参考以下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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