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七月十三日,评戏女伶花莲舫毒虐养女案在天津河东第一法院受审,一时引发轰动。

民国时期的翘头案(评戏女伶毒虐养女案)(1)

兹有《益世报》记者报道,被虐少女李金铭,原姓宋,乳名金子,原籍河北南宫,其父宋长荣,八年前病故。其母宋赵氏独自抚养金子、银子、石头三个孩子,时日艰难,只得将长女金子卖于一范姓老媪,自此脱离母女关系。

范姓老媪旋以六百元价格,将金子租给评戏女伶花莲舫,限期六年。这六年间,打也打得,骂也骂得,只是不准变卖,其余并无限制。

花莲舫遂将金子带到天津日租界松岛街新德里五十一号院居住,并将其宋姓改为李姓,名金铭。

花莲舫虽为女伶,却是男儿身,他妻名叫李凤仙,系天津城里张家小楼公所内“大耍巴人”郭三之女。嫁给花莲舫后,生有一子,平日在大舞台卖糖,人称小元子。而李凤仙则在大舞台唱小生,与丈夫花莲舫同台演戏。

民国时期的翘头案(评戏女伶毒虐养女案)(2)

花莲舫虽然名义上是李金铭的师父,却不教李金铭唱戏,而是将李金铭交给一个名为董小春的三十岁男子,教唱“王宝钏”等曲词。

只因李金铭有口音,吐字不清,因此经常遭董小春毒打。后来,董小春干脆不教了,将李金铭送回花莲舫的住处。这一来,李金铭可是吃了大苦头。

彼时,花莲舫与李凤仙恰好又买来一个八岁女童,取名双喜,叫她与金铭一同学戏。双喜聪颖,学得快,吐字也清晰。金铭木讷,学得慢,吐字始终不清晰。于是,花、李二人便每日对其毒打,非要将金铭的舌头捋直了不可。

民国时期的翘头案(评戏女伶毒虐养女案)(3)

为了惩罚金铭,花、李二人将其锁在厕所内,不给吃喝。常在夜间收场后,将其提出拷打,其刑具有皮鞭、有锥子、有板子。

有时,还将吸食大烟用的烟签烧红,扎金铭全身。用刑时,金铭不准哭喊,哭喊则加倍用刑。用刑过程当中,金铭须跪于地上,头顶水盆,不准挣崴,水盆中的水若洒出,便要其“好受”。

6月25日晚10点左右,花、李二人将金铭捆在长凳上,逼其喝尿。金铭不从,李凤仙便用小斧头将其右脚大脚趾砍掉,再将食盐洒在伤口上。而后,又将剩余的食盐撒入尿盆,强行灌入金铭的嘴里。

如此这般,还嫌不够,又将其衣服剥光,持烧红的铁条,在其周身烙烫。金铭惨叫不止,引起巡街军警的注意。遂破门而入,将其救下。然,金铭已经昏迷不醒。

此恶毒行径,遂遭曝光。金铭被送入医院救治,而后转入英租界的救济院。

民国时期的翘头案(评戏女伶毒虐养女案)(4)

经由救济院医师王敬之先生诊视,李金铭右脚大脚趾掉落,左肩有斧伤,可见骨骼。胸背、腰腹、双臂、双腿,膝盖、私处,均有针孔及烫伤,系烟头、铁锥、铁钎、烙铁等物所烫,多处已见糜烂,全身无一处好肉。实乃无道酷刑,惨绝人寰也!

记者在救济院见到李金铭时,见其萎靡不振,面现抑郁之容,身穿白汗衫、青布裙,系该院制服。因脚上有伤,步履蹒跚,行走困难,几度险些跌倒,作痛苦状。

问其如何遭受虐待?其不语,只哭泣。问她有何心愿?答,只想回家,与母亲团聚。其言灼灼,令人动容。

再说花莲舫与李凤仙,二“毒人”聘请日租界大律师两名,为其进行辩护。法庭判决其向李金铭道歉,并予以伤残赔偿,原租赁协议作废,待李金铭痊愈后,将其送回原籍,不准与其再有瓜葛。

民国时期的翘头案(评戏女伶毒虐养女案)(5)

至此,一桩“花莲舫毒虐养女案”宣告结束。

观此案,令人愤慨,作恶者最终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而受害者,也仅仅是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与其身心遭受的伤害而言,这点钱又算得了什么。只道是,时也,运也,命也,不免教人一声叹息。

此文引用自民国三十三年七月份《益世报》的报道,可惜报纸上并无这些人物的照片。文中配图取材自网络,与文中人物并无实质性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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