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温室气体与温室效应

温室气体(Green House Gas,GHG)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主要包括二氧化碳(CO2)、臭氧(O3)、氧化亚氮(N2)、甲烷(CH4)、氢氟氯碳化物类(CFCs,HFCs,HCFCs)、全氟碳化物(PFCs)及六氟化硫(SF6)等。

温室效应:温室气体有效地吸收地球表面、大气自身(由于相同的气体)和云散射的热红外辐射,大气辐射朝所有方向散射,包括向地球表面的散射,温室气体将热量捕获在地表——对流层(大约1万米高空以下)系统内,这个作用称为“温室效应”。


四、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于1997年12月由在日本京都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制定。京都议定书旨在通过设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量化目标,限制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首次为发达国家设立了强制减限排指标,也是人类历史上首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文件

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美国政府于1997年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但美国克林顿政府没有将议定书提交国会审议,在2001年美国退出了京都议定书。2011年12月加拿大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成为继美国之后第二个签署但后又退出的国家。随后,2012年新西兰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转向承诺实现不具有约束力的框架目标,并自愿保证将在2020年前实现减排10%至20%的目标。

(一)京都议定书的目标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各缔约国温室气体减限排目标及详细的目标达成方法。缔约方附件I国家应该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其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以二氧化碳当量为单位)在2008~2012年的第一承诺期内比1990年水平至少平均减少5.2%,并且要求附件I缔约方到2005年时,应在履行这些承诺方面做出可予证实的进展。在此基础上,照顾到各国的具体情况,议定书为每个附件I国家确定了“有差别的减排”指标。京都议定书虽然没有强制规定发展中国家减排量,但议定书第三条第十二款及第十二条规定:发展中国家要通过实现本国的可持续发展,尽最大努力为达成条约的目标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京都议定书的内容

京都议定书是第一个为发达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减排指标的国际法律文件。其主要内容是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京都议定书明确规定了要求减排的六种温室气体,即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碳(SF6)。

京都议定书规定以1990年各国排放量为比较基准,但是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碳以1995年的排放量为基准。规定了主要发达国家在第一承诺期内CO2削减的量化指标(表1-1)。

林业碳汇学习交流材料(林业碳汇知识读本气候变化基础知识)(1)

表1-1 主要发达国家第一承诺期限定减排目标(1990年为减排比较基准年)

(三)京都议定书三机制

为了帮助发达国家实现强制减限排目标,京都议定书规定了联合履约(JI)、排放贸易(ET)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三种市场机制。其中,只有CDM与发展中国家相关

(1)联合履约(JI)

联合履约是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级的合作,其所实现的减排单位,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分配数量”配额上扣减相应的额度。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规定的一种履约机制,允许附件1国家或这些国家的企业联合执行限制或减少排放、或增加碳汇项目,共享排放量减少单位。

联合履约与清洁发展机制相似,主要区别在于项目只能是在附件I国家之间进行。

(2)排放贸易(ET)

排放贸易是指一个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并同时从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转让额度。京都议定书第17条规定,允许发达国家向其他发达国家和转轨经济体购买温室气体排放限额,以实现其减排承诺。

排放贸易的目的是,协助附件I缔约方履行其减排义务。任何此种贸易都应是本国行动的补充。议定书要求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排放贸易,特别是其核查、报告和责任确定相关的原则、方式、规则和指南。2000年11月在荷兰海牙召开的公约第六次缔约方大会期间,各缔约方在排放贸易的“补充性”、“责任”和“分配数量定义与互换性”等方面进行了磋商,但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3)清洁发展机制(CDM)

京都议定书第12条对CDM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与规定。目的是一方面协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实现公约的最终目标;另一方面,帮助附件I国家实现议定书为其规定的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目标。CDM允许发达国家通过购买在发展中国家进行的具有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效果的项目减排量,用于完成其在议定书下承诺的一部分义务。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也可以受益于这种碳交易。议定书还规定,CDM项目必须是经缔约方批准,自愿参加,必须产生与减缓气候变化有关的实际的、可测量的和长期的效益,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必须是对于在没有这类项目活动的情况下产生的任何减少排放而言是额外的(称为额外性)。

CDM是京都议定书下谈判的核心议题之一。谈判主要是围绕清洁发展机制的补充性、碳汇项目能否作为CDM项目、单边项目、基准线、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类型、缔约方会议和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的分工以及清洁发展机制的临时安排等几个方面展开。对发达国家而言,CDM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履约机制;对发展中国家而言,通过CDM项目可以获得一定资金和技术援助,因此,被认为是一种“双赢”机制

参考文献:何宇等.林业碳汇知识读本[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17.

超前学习请关注碳小知


免责声明:

本文部分内容来源于《林业碳汇知识读本》,由我方整理编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侵犯到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