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我们分别讲述了固定工作时长下及计件工资制下如何计算劳动报酬及加班费?怎样举证?下边我们将和大家分享综合计算工时制与不定时工时制下要如何界定,首先我们仍然再次阐述一下标准工时制,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加班费基数是按工资计算吗?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加班费基数是按工资计算吗(加班费的界定与计算)

加班费基数是按工资计算吗

前文我们分别讲述了固定工作时长下及计件工资制下如何计算劳动报酬及加班费?怎样举证?下边我们将和大家分享综合计算工时制与不定时工时制下要如何界定,首先我们仍然再次阐述一下标准工时制。

(本文一共1750字,共分三节,可全文通读亦可按需求核对。)

一、标准工作时制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与不定时工时制下,加班时长与工资

三、如何证明劳动者存在加班的事实?四、工作时长与薪水计算

一、标准工作时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此为标准工作时制下周工作时长计算的依据。

此外,根据部分企业的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企业根据自身条件,按照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时间6小时40分钟、每周安排休息1天计算,原则上是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的。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与不定时工时制下,加班时长与工资

1、综合计算工时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工作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像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上述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2、对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即不定时工时制度下劳动者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也不支付加班费。

3、部分工作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明显不合理,但未报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加班费发生争议,用人单位主张由于劳动者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的特点无法对其实行标准工时制度而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的,仍然应当认定其实行标准工时制。

4、另外你需要知道法律规定标准加班费要支付多少?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三、如何证明劳动者存在加班的事实?1、举证责任分配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在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2、考勤记录审查

用人单位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手工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证据未经劳动者签字确认,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根据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已经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劳动者公式而劳动者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应予采信。劳动者提供电子考勤记录主张加班费,但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劳动者的主张不予支持。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劳动者仅以电子考勤记录主张存在加班事实的,不予支持。3、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费?

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未明确区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费,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费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费。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计件工资中的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的除外。

当然,如果职工的月工资收入与企业绩效、个人创收、是否存在加班等各种因素挂钩,以上工资的计算方法只能涉及固定月基本工资的算法。具体实际工资金额的计算,还需要综合考虑职工的实际工资构成以及是否存在加班等因素。

以上是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制与不定时工时制下工资与加班费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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