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威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六大队通报了一起涉及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1月15日早上6时14分许,在临港区草庙子镇林泉小区门前,吴某驾驶摩托车由小区内驶出,左转进入台湾路,但吴某驾驶摩托车在左转弯过程中,未让行沿台湾路由西向东直行的一辆SUV轿车,两车相撞后,吴某当场死亡。事发地点为十字路口,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后经司法鉴定,事发时轿车的时速为92km/h,而事发路段限速为60km/h。

摩托车占机动车道被撞责任划分(转弯摩托未让行)(1)

摩托车占机动车道被撞责任划分(转弯摩托未让行)(2)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在这起事故中,吴某存在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行的过错,轿车司机张某存在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超速、观察不周的过错。交警部门认为,吴某的过错行为与张某的过错行为相比,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起的作用相当,过错程度相同。

日前,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张某均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陶相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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