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模式的四种类型(盘点4类公司的区别)(1)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将做生意的行为称为“开公司”,这个称呼充分说明了公司这一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得到广泛适用。但是,从法律角度讲,在我国,公司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除此以外,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商事主体,具体来讲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那么这些商事主体有什么区别呢?

第一、我们先来看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这两类企业比较适合“小本生意”,他们的投资人都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或家庭,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为没有法人资格,所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需要注册资本。但是也因为没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对外要承担无限责任。

举个例子,如果甲注册了个人独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对外负债100万,这家企业自己赔偿后还有80万,那么甲个人就要对这80万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投资人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在权利和义务上是一体的,无法分开。除了这两点外,还有一点就是他们无法向公司那样引入其他投资人,不利于扩大规模。

第二、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他们之间的区别。相比而言,个人独资企业更接近“公司”这个现代经营主体。比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变更,必须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可以对外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

因此,如果个人只是想靠自己的劳务和有限的资金做点小生意,不考虑未来经营扩大,对外经营风险也不大的情况下,以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为经营主体就足够了。

第三、我们再来看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也没法人资格。根据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又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两者的区别很多,最重要的区别是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所有合伙人都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除了普通合伙人外,还有一类是有限合伙人,他们对企业债务只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在股权架构设计有很多作用,这方面的妙用我们前面讲一人公司那一节已经讲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爬楼梯。

我们再来看一人有限公司,很多人经常搞混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因就是两者都是一个人说了算。虽然前面我们讲到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这只是加大股东的举证责任,不能否认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股东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股东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它们的第一个区别。

它们的第二个区别是,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有一个投资人,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转让部分股权给其他人,和别人进行合作,因此,一人有限公司是可以做大的。

第三点,从税收政策的角度,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一样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使是增值税和生产经营所得税,现在国家也给了它们很大的优惠政策,例如增值税2022年前按照1%征收,今年开始也只是3%;而且到今年底月度15万、季度45万、年底180万的增值税如果开普通发票的话是免征增值税的;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在100万内按照5%减半政策,100万-300万按照10%征收。在很多地方,个体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的个税还可以核定征收纳税。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向股东分红的时候,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费成本相对较高。所以说,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这两个商事主体的差别还是很大的。

所以,当经营者未来打算扩大经营,和他人开展合作,或规避经营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更为合适。但是,如果本身没有合作的必要,或经营风险不大的时候,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也是可以的。而个体工商户因更多的给人一种临时摊贩的感觉,因此对外有品牌需求的经营者会选择个人独资企业。

作者简介:

段海宇,资深股权律师,擅长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股权融资、股权投资和股权纠纷业务,致力于以法律的思维武装企业家,以商业的思维武装律师,不但为企业家打官司,更为企业家打天下。

创业模式的四种类型(盘点4类公司的区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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