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实际生活在农村的人因种种原因未被登记为农业户口,对于这种人在征收中应该如何安置相信是很多人都有疑惑的一个问题,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城乡征收冻结没有户口的怎么办?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城乡征收冻结没有户口的怎么办(实际生活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的未成年儿童应如何安置)

城乡征收冻结没有户口的怎么办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实际生活在农村的人因种种原因未被登记为农业户口,对于这种人在征收中应该如何安置相信是很多人都有疑惑的一个问题。

今天就为大家分享一个由本人代理的案例,在这个案例中,孩子的母亲和孩子都因为政策原因被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但征收时征收部门给予孩子母亲按照农业人口进行安置,但对于孩子却只给按非农业人口进行安置。孩子的母亲不服,所以诉至法院要求对孩子也按照农业人口进行安置。

该案一审二审败诉后,我们为孩子申请了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一锤定音撤销了一二审判决,指出孩子因其人身依附性和生活来源从属性,也应当与其母的安置补偿方式具有一致性。

下面将再审裁定分享给大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行申6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某1,女,200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法定代理人黄某2(黄某1之母),女,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夹江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迎春东路263号。

法定代表人季孟伦,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永强,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乐山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东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毛先贵,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建,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思安,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黄某1因诉被申请人夹江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及被申请人乐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1行终9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某1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多处错误。(一)再审申请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再审申请人法定取得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夹江县漹城镇在古村××组也认可再审申请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3.不能因再审申请人的户口登记为城镇户口就不认可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二)再审申请人的外公所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未将再审申请人列为被拆迁人,不能成为再审申请人不能按照农业人口进行安置的理由。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在补偿安置文件未对再审申请人应当如何补偿进行规定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如何安置时应当综合考量再审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坚持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地对待再审申请人。尤其再审申请人是未成年人,其合法权益更应该得到公平保护。

夹江县自然资源局提交意见称:一、再审申请人并不属于相关征地批复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偿的对象范围,不能按照当地农业人口安置规定进行安置,也就不能享受相应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偿的待遇。二、再审申请人的母亲黄某2系因外出读书而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非因土地征收而改变户籍性质,故再审申请人不符合非农业人口按照农业人口安置条件。

乐山市自然资源局提交意见称:无论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还是按照安置文件的标准进行安置补偿,再审申请人都不符合按农业人口进行安置的标准。因此,乐山市自然资源局的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本院认为,黄某1系未成年人,其母黄某2原系夹江县漹城镇在古村××组村民,1997年因被自贡财经学校录取而将户籍以农转非形式迁出,又于2001年4月9日迁回原籍登记为非农业户口。2008年1月5日,黄某2非婚生育女儿黄某1,其后黄某1也入户登记为夹江县漹城镇在古村××组非农业户口,其户籍登记日期较出生日期存在延迟,且在黄某2被认定为农业人口安置对象的基础上,黄某1因其人身依附性和生活来源从属性,也应当与其母的安置补偿方式具有一致性。

综上,黄某1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