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类型(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1)

1【概念】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2【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它不需要任何人主张。根据民法典第155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说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它也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只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产生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时【所预期的后果】。例如甲私自倒卖黄金给乙,甲是希望得到价金,乙是希望得到黄金,但由于黄金是限制流通,甲和乙私下交易,属于内容违法,标的物和价金被依法收缴。双方预期的法律结果未达到,因为这是一种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但不具备有效要件,因此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确定无效,没有任何事实可以使其有效,且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任何人均有权主张该行为无效,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使当然无效,无需任何人主张。

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类型(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2)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不满八岁的未成年人和八岁以下以上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与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实意思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真实意思表示有效。【例如,一老人原意是将房屋赠与友人,但碍于子女关系,与友人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意思表示是赠与,虚假意思表示是买卖】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以恶意实现了通谋的状态包括主观上的恶意和客观上的通谋两个要件。

三、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类型(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3)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以后,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应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如一方当取得取得方应返还给对方,如果双方取得双方,则双方返还。

2.赔偿损失。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是双方有过错的,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者返还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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