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张某被公司单方辞退,理由之一为他与同事私聊时称公司领导为“老太太”,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无故辞退员工该如何申诉?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无故辞退员工该如何申诉
员工张某被公司单方辞退,理由之一为他与同事私聊时称公司领导为“老太太”。
本案经劳动仲裁,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判令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万余元。(据《工人日报》9月15日报道)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皆属违法解除。诉讼过程中,双方争论焦点,最终集中在公司是否可以因张某私聊称呼公司领导为“老太太”而被解雇。企业认为,张某“对公司领导使用不当言论及称呼”“不具备一名合格管理人员所应具备的素养及专业……该行为违反《员工手册》中的乙类过失”,为此,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确实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但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法院认为,从工作岗位看,张某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其言论的权威性、影响力和影响范围均相对较小。从言论内容看,“老太太”一词契合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性别、年龄情况,并不具有贬低或侮辱性的含义。从谈话语境来看,张某当时是与同事单独沟通,气氛比较宽松,用语比较随意,因一句“老太太”而给其严厉处分,显然属于反应过激。法院最终认定,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张某相应行为,并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公司基于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制定“家规”,加强规范化管理,行使用工自主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家规”须依法建立,履行必要民主程序。同时,依据“家规”处罚职工,还需合理适度,不能自说自话,任性自由裁量。
因私聊时称公司领导为“老太太”,就被认定违反企业“家规”,进而堂而皇之被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如此肆意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着实让人匪夷所思,令人瞠目结舌。但它又确确实实发生我们的身边。
员工因私下称公司领导为“老太太”被辞退,或许只是个案,且已经被司法机关依法纠正了。但一些企业随意滥用“家规”、颐指气使对待劳动者的事情,却绝不会是最后一例。
这一典型案例以及类似奇葩案例提醒我们,向一些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普及法律常识,增强其依法制定、合理用好“家规”的意识任重道远,还需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等有关各方,共同发力、持续发力。
对于于法无据的企业“家规”,相关部门要责令其修改完善,对拒不整改的坚决叫停。对于逾越法律红线的企业“家规”,执法部门应采取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其付出相应代价。在企业制定“家规”时,工会组织要加强监督,及时提醒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确保“家规”合规有效。劳动者也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让想利用奇葩“家规”惩戒劳动者的企业没有得逞机会。
法治社会,企业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纳入法治轨道,接受法律约束,包括劳动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实施。企业再“牛”、“家规”再大,都不能突破法律底线、逾越法律红线、凌驾于法律之上。(何应洋)
来源:中工网
来源: 大兴微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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