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6月24日通过远程庭审,集中宣判了同一犯罪事实的两起以投资养老项目获得高额回报的涉养老诈骗案件。
2014年10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龚某先后利用其成立或参股的桂林颐和老年公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心之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心之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深圳鱼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鱼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等公司的名义,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提供养生养老服务、发展会员、购买消费期权等为由,以定期支付年利率8%-18%不等的现金高额消费券、返还租金补贴、消费卡补贴等名目返利,承诺到期还本,通过聘请业务人员在老年群体流动密集处发放宣传单、组织推介会、组织旅游参观等方式,诱导不特定老年人以支付养老公寓预订金、购买消费期权等形式向上述公司进行投资。
法院审理查明,归集的资金绝大部分被用于支付返利及偿还本金、业务部门活动开支和相关人员提成,以及归还个人借款、资金周转等,仅有极少部分资金实际用于投资养老项目,且投资的养老项目未实际建成。绝大部分资金龚某不能说明实际用途;被告人韦某从2018年起,在明知龚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其转款提供帮助;被告人熊某、苏某在2014年和2018年期间先后被任为公司总监,主管销售业务部门并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经核算,龚某等人以上述方式吸纳203名参与人资金共计2513万元,以各种名目返还参与人资金共计204.9871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龚某、韦某否认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苏某、熊某对其犯罪事实基本予以认可,但认为自己并非主犯。
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隐瞒个人真实财产状况、公司经营状况,以提供“养老服务”为由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韦某明知龚某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仍为其提供资金流转等帮助,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苏某、熊某先后担任总监主管销售业务部门,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以提供“养老服务”为由,通过分发传单、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向不特定老年人吸收存款,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认罪悔罪等情形,该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涉案公司实际控制人龚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龚某妻子韦某、公司业务总监苏某、熊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三年十个月、三年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八万元和七万元。同时,法院责令上述被告人退赔报案参与人经济损失。
据悉,被告人龚某、韦某当庭提出上诉。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孔国俊
来源: 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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