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友爆料明星夫妇张杰、谢娜购买上海思南公馆的房子时,存在“跳单”的情况据悉该房产面积为341.77平方米,售价6200万元,单价约18万元该事件经爆料后,张杰、谢娜夫妇曾委托律所发了《律师函》,爆料者也进一步曝光了一部分“证据”,目前该事件仍在持续发酵中,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跳单的标准是什么?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跳单的标准是什么(何为跳单)

跳单的标准是什么

近日,网友爆料明星夫妇张杰、谢娜购买上海思南公馆的房子时,存在“跳单”的情况。据悉该房产面积为341.77平方米,售价6200万元,单价约18万元。该事件经爆料后,张杰、谢娜夫妇曾委托律所发了《律师函》,爆料者也进一步曝光了一部分“证据”,目前该事件仍在持续发酵中。

那么,何为“跳单”?法律又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一、何为“跳单”?

“跳单”又称“跳中介”,即在中介向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后,委托人利用中介提供的服务,甩开中介私下与相对人达成交易,或者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与相对人达成交易的现象。

二、“跳单”的法律规定

在过去的 《合同法 》中,缺少关于“跳单”的直接规定,但在《民法典》中就“跳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即《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三、“跳单”形成的原因

在中介合同中,一方面,委托人和相对人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中介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为委托人和相对人创造缔约机会而取得巨额报酬;另一方面,由于在中介服务过程中,委托人通常并不先行支付报酬,在接受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后,如果发现更有利的缔约方式或途径,则容易产生“跳单”行为。

四、“跳单”的构成条件

1、委托人是否接受了该中介的服务

判断是否构成“跳单”,不仅要看中介合同(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是否已生效 ,要看中介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2、委托人最终达成交易,是否利用了该中介人的服务

委托人最终达成交易,是否利用了该中介的服务是判断是否构成“跳单”违约的关键。实践中,委托人为了增加交易机会,往往委托多个中介。比如二手房买卖中介合同中 ,卖方为了提高售价或者尽快出售,可能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 ,而不是委托某家中介公司独家代理。因此,多家中介公司可以掌握同一房源信息,而买方也可以通过多家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屋信息。这就需要我们准确判断委托方与相对方最终达成交易,究竟是利用了哪家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才达成的交易。

如果委托人最终达成交易与该中介的服务无关,则不属于“跳单”;如果委托人接受该中介服务,并利用该服务通过其他中介达成最终交易,则属于“跳单”。

五、“跳单”的表现形式

1、委托人利用该中介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直接与相对方达成最终交易。

2、委托人利用该中介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通过其他中介与相对方达成最终交易 。

3、委托人将该中介提供的信息透露给亲朋好友,以亲朋好友的名义与相对方达成最终交易 ,以达到绕开该中介的目的。

六、“跳单”的后果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委托人“跳单”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根据本条规定 ,委托人构成“跳单”行为的 ,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

中介人与委托人签订的中介合同的 ,可以约定禁止 “跳单”条款 ,并且可以约定“跳单”的违约责任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 ,按照上述处理 ,委托人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至于支付的数额 ,可以考虑中介人提供服务的程度 ,进行具体判断。

七、“跳单”在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中介为保障自己的利益 ,通常在中介合同中载明禁止委托人“跳单”的条款。对于禁止“跳单”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这是中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而设立的霸王条款,限制了委托人的选择权,应属无效 ;有的认为,委托人在签订中介合同时对禁止“跳单”条款的内容和后果应 当明知 ,应属有效 。

但是约定的“跳单”条款是否有效,不应一概而论,还应当依据双方约定的具体内容、行为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等,综合认定禁止“跳单”的约定条款是否有效。

作为委托人,可以争取通过多途径获取更多的信息,但也应遵守诚信原则,避免使自己陷入“跳单”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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