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9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正式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此次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做到 “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要求,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有利于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牢记初心使命、负责守责尽责,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理解《条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释义》,对《条例》逐条分款进行详细解读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问责条例是唯一的问责规定对吗?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问责条例是唯一的问责规定对吗(问责条例释义13)

问责条例是唯一的问责规定对吗

编者按:2019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正式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此次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做到 “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要求,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有利于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牢记初心使命、负责守责尽责,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理解《条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释义》,对《条例》逐条分款进行详细解读。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十三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纪委和组织部门通报,纪委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相应手续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被问责领导干部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释 义】

本条是关于问责决定执行程序的规定。

问责决定的执行主要包括问责决定的宣布、实施,被问责领导干部作检讨、检查以及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等内容。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问责决定的宣布和实施,主要规定了三项内容。

第一,规定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宣布和督促执行的主体是问责决定机关。需要注意的是,问责决定必须履行宣布的程序,不因问责方式不同而改变,即使是处理程度较轻的通报、诫勉(包括谈话诫勉、书面诫勉)等也都需要有宣布的环节。对于问责决定是否可委托宣布,可参考宣布党纪处分决定的规定。2006年印发的《关于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自办案件处分决定宣布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党纪处分决定的宣布一般由处分决定机关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有关党委(党组)、政府等代为宣布。

第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纪委和组织部门通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与该规定相衔接,本条规定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纪委通报,由纪委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按照2018年修订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精神,问责决定材料属于“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应归入干部人事档案。《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建设。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明确归档材料的内容填写、格式规范等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要求制发材料。干部本人和材料形成部门必须如实、规范填写材料。材料形成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材料,在材料形成后1个月内主动向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移交。”与该规定衔接,本条规定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由组织部门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三,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相应手续应当自问责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完毕,这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决定明确了执行的时限要求。

第二款是关于被问责领导干部写出书面检讨,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以及对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的规定。

第一,被问责领导干部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要求被问责领导干部写出书面检讨,目的是督促其深刻认识自身失职失责的问题,做到知错认错改错。书面检讨中还应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明确整改措施。

第二,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都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规定被问责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出深刻检查,是对问责成果的深化运用,对被问责领导干部本人是一种再教育,同时也是对其他参会同志的一种警醒,体现了“团结——批评——团结”方针的要求,有利于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第三,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一个案例胜过一打纲领”“问责一个、警醒一片”。问责要取得更好的教育、警醒效果,就需要建立健全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通过公开的方式让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震慑警示效应,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本条规定,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这两种方式,属于较重的问责方式,一般针对的是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的行为,通报曝光的警示教育意义较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了公开的含义、原则、内容、范围等,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应当公开;第十六条规定,“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与该规定相衔接,《条例》强调相关问责都要公开,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方式,有的可以向社会公开,有的在全党公开,有的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开等。

本条规定体现了问责程序从启动调查、实施调查、作出问责决定到问责决定执行程序的完整性,是问责决定实施到位的重要制度保障。同时,通过将问责情况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人事档案,将问责成果运用到干部管理监督工作中,拓展了问责成果的运用,增强了问责效果。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