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春节,在外开设电子厂的永强带着一年的收获的欢欢喜喜地回到家过年,但世事无常、难以预料,刚过完除夕,2月14日也就是大年初三,永强因为突发疾病死亡。永强的妻子刘英悲痛难抑,在家人的协助下料理永强的后事。

丈夫去世欠下巨债要妻子偿还(人死债消丈夫意外去世)(1)

2月21日,刘英刚操办完永强丧事,同村的玉田找上门,说永强生前先后借了自己五十万,并把借条拿给刘英看,现在永强逝世了,这笔债应该刘英来还,趁此要求刘英重新出具了一份五十万的欠条,第二条玉田还打印出一份借款清单要求刘英签字确认。

事后玉田要求刘英偿还欠款,刘英以永强所欠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自己对于这些债务并不知情,属于永强个人债务,应当用永强个人财产偿还。而且自己在永强病亡后向玉田出具的欠条也是在悲痛、疲劳导致神志不清的情况下作出的,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刘英拒绝用自己个人财产偿还债务。

玉田见刘英油盐不进,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并提交了永强于2013年5月18日借款20万元、2015年3月1日借款10万元、2016年10月23日借款20万元的借条,永强偿还借款利息的转账记录,以及刘英事后签署的欠条和借款清单。

丈夫去世欠下巨债要妻子偿还(人死债消丈夫意外去世)(2)

法院审理后认为,玉田提供的证据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玉田向永强出借50万元的事实成立。而且本案借款发生在永强与刘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永强借款用于经营电子厂,电子厂作为家庭经济收入主要来源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且事后刘英还出具了借款明细及欠条,可以认定刘英对永强所欠债务进行了事后追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因此,法院判决刘英偿还玉田借款50万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对于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即使借款人死亡,债权人仍然可以向借款人的配偶主张债权,要求借款人配偶承担还款责任。

丈夫去世欠下巨债要妻子偿还(人死债消丈夫意外去世)(3)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三类:一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事后追认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形成的债务,也就是所谓的“共债共签”原则;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三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还有一类较为少见的夫妻共同债务,是婚前一方所负债务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婚前个人债务可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上述案例中,刘英在永强死后所签字确认的借款明细及欠条,构成对永强之前所欠债务的事后追认,而且刘英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永强经营电子厂的收入并未用于家庭生活的事实,因此法院一般推定经营收入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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