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则消息,“双十一”临近,2021年10月25日,工信部出手,召开行政指导会,剑指营销短信。出席会议的有两类人员:一类是各大电商平台的代表,另一类是基础电信企业和短信息服务企业的代表。各大电商就是我们耳熟能详的阿里巴巴、拼多多、京东、美团等。会议议题主要是针对营销信息扰民的问题。

双十一营销短信未经消费者同意(34双十一)(1)

双十一营销短信未经消费者同意(34双十一)(2)

营销信息扰民

每逢“618”“双十一”这种集中促销活动的时间段,充斥着大量的骚扰短信。我自己的手机因为有骚扰拦截的功能,所以平时收到的骚扰短信我一般不会太关注,也不会打开看。但是总有拦截错误的时候,当然也会有“漏网之鱼”,这两天就有“漏网之鱼”骚扰到我了。我顺手打开骚扰拦截一看,好家伙,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源源不断的骚扰信息列表,平均每天2-5条,有的特殊日期还会集中收到大量信息,一年怎么也有上千条之多。相信各位也都深有体会。

营销信息扰民的原因

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商家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手机号码)或者违法使用个人信息。

营销信息扰民的形式

1、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默认同意推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用户有权退订但难以退订成功。

典型的场景就是很多时候,在注册App时,网络平台会要求用户勾选同意用户协议及隐私政策,否则无法注册和使用该App。由于没有办法协商或修改该协议,但又需要使用网络平台的服务,用户被迫同意该用户协议及隐私政策。同时,因为没有协商的权利,也就只有很少的人会仔细阅读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的内容。而用户协议及隐私政策中往往默认同意推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虽然也会有可以退订的条款,但是基本很难正常退订。

双十一营销短信未经消费者同意(34双十一)(3)

双十一营销短信未经消费者同意(34双十一)(4)

双十一营销短信未经消费者同意(34双十一)(5)

2、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商家没有取得用户同意而推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

典型的场景是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商家从“黑市”上购买或者窃取了个人信息后,向掌握有个人信息的这些个人发送商业性短信息。但是还有一种很隐蔽的形式,就是用户在网络平台注册和使用时同意了用户协议及隐私政策,默认同意网络平台推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却并没有授权同意平台上的经营者(店铺、第三方卖家等)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网络平台和平台上的经营者是两类不同主体。而平台上的经营者却“搭便车”,认为平台取得用户同意,就也堂而皇之地发送。这种行为实际上是违法行为。

禁止营销短信扰民的法律规定

遇到营销信息扰民怎么办?

由法律规定可以得出,营销信息扰民的监管部门是工业与信息化部信息管理局,举报平台是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www.12321.cn)。除了能够举报垃圾短信,还可以举报诈骗电话、骚扰电话、垃圾邮件、不良网站、不良手机应用、信息泄露/数据安全、短信/电话轰炸、一证通查、以及互联网失序问题(指恶意屏蔽网址链接和干扰其他企业产品或服务运行等问题,包括无正当理由限制其他网址链接的正常访问、实施歧视性屏蔽措施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场景)举报时需要注意以下注意事项:所投诉的内容需要真实、准确、完整,不需要自主编辑,也不需要进行加工以及修改。(比如说:举报短信息只需要粘贴完整的短信内容;举报垃圾邮件要将邮件以eml作为附件转发到指定邮箱;举报网站一般提供url及网页截图等)

双十一营销短信未经消费者同意(34双十一)(6)

双十一营销短信未经消费者同意(34双十一)(7)

就像这次行政指导会议上主要强调了电商平台立即全面自查自纠零售、金融等相关产品的短信营销行为,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擅自发送营销短信。通过行政指导要求电商平台停止违法行为,进行合规整改,从源头来遏制营销信息骚扰。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电商平台内经营者未经同意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行为,也可以向电商平台进行投诉。这次行政指导会的成果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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