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适用哪些地方(职业病防治法中)(1)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是为了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况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述临时控制措施:

  1、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这项规定有一个限制,就是停止的作业必须是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不能停止其他的与此没有关系的作业。

  2、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本项规定也有一个限制,就是封存的材料和设备必须是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不相关的材料和设备不得封存。在封存过程中,可以就地以张贴封条的形式进行,并要求不得随意启封和移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将相关的“材料和设备”移至安全地区进行封存。

  3、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比如要求有关人员撤离现场,将相关现场封闭并要求有关人员不得入内等。与此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组织对受害人员的应急救援;对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作出认定并依法上报。

职业病防治法适用哪些地方(职业病防治法中)(2)

  卫生行政部门采取上述临时控制措施,必须符合本条规定的前提条件:

  一是发生了职业病危害事故,比如已经导致有关人员发生急性中毒或者死亡等。

  二是有证据证明危害状况可能导致职业病事故发生,比如,经过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因使用管理不当,发生有毒气体和化学品泄露、放射源丢失,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和对社会可能造成危害等。

  二是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况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采取本条规定的临时控制措施目的是及时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尽可能避免和减轻对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及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带来的损害,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条件。

  因此,当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况得到有效控制后,如事故已妥善处理,危害因素已得到控制或消除,即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条件不再具备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相关控制措施。同时告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及社会有关方面,以消除不安心理,恢复正常作业。

  提问:《职业病防治法》中所提到的临时控制措施是否就是《行政强制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第三条规定,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因此,《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中提到的“临时控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强制法》的调整范围,也就不能按照行政强制要求采取查封扣押的程序来执行。针对拟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使用行政执法文书时,上述临时控制措施使用的执法文书为《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和《封条》。

  重要提醒:《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或者场所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需要对物品或者场所采取控制措施时发出的文书,其作用在于通过控制决定,防止已经或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物品或场所继续生产经营,避免扩大危害范围。《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用于对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以及为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而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的解除控制措施。《封条》不能单独使用,需要配合其它文书使用,如配合《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使用,对需要被控制的场所或物品进行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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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周丙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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