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该文为该事故为上海厚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3·2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节选),为筒架起吊时发生的坠落事故,主要原因在于未按照方案要求设置吊点作业人员在起吊中未撤离筒架,致使筒架坠落时,其上人员全部死亡,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起重作业伤害事故?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起重作业伤害事故(上海厚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起重作业伤害事故

PS:该文为该事故为上海厚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3·2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节选),为筒架起吊时发生的坠落事故,主要原因在于未按照方案要求设置吊点。作业人员在起吊中未撤离筒架,致使筒架坠落时,其上人员全部死亡。

PS:严格按照方案施工,不可粗心大意!危大工程安全员一定要做好安全管理,监理单位必须严格监管!

PS:安全管理不容忽视,任何粗心大意都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2016年3月25日16时35分左右,位于东大名路1075号一在建工地,发生一起较大起重伤害事故,造成4人死亡。一、基本情况(一)相关单位情况1.建设单位:上海星外滩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外滩公司”)。

2.监理单位: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公司”)。

3.总包单位: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

4.专业分包单位: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施公司”)。

5.劳务分包单位(1)上海厚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实公司”)。

(2)上海舒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志公司”)。

6.机械租赁单位:上海紫洵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洵公司”)。

(二)项目及工艺情况介绍

发生事故的位置位于该项目东塔楼E08电梯井(图纸编号)。东塔塔楼建筑总高度262m,共55层,核心筒平面尺寸17.2×32.7m,主体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核心筒和钢框架组合的结构体系,共布置爬模外架14组,爬模内架5组,电梯井筒架(以下简称“筒架”)7组。按照施工方案规定,筒架提升及施工作业过程如下:(1)墙体混凝土强度达到施工方案设计要求后,吊挂保险钢丝绳,并安装提升钢丝绳,内收承重销,作业人员撤离筒架,提升筒架到上一楼层的预留孔位置,承重插销就位固定后即可拆除提升钢丝绳。(2)绑扎混凝土墙体钢筋、拆模、清理模板。(3)将手拉葫芦挂在筒架钢板吊耳和大模板吊环上,利用人力提升大模板一个楼层,合模就位。(4)浇筑墙体混凝土并养护,卸下活动载荷,进入下一施工段流程。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一)事故经过2016年3月25日16时许,厚实公司木工班组带班人朱某礼按照工作计划,与白某杰、白某合、朱某敏、彭某忠、张某共6人,进入东塔楼核心筒E08电梯井实施筒架提升作业。其中朱某礼、白某杰、白某合站立在筒架底部(位于核心筒第六层位置,标高约33米),配合进行筒架提升作业。朱某敏站立在筒架上部进行司索等作业。彭某忠站立在核心筒主体结构第六层底板,通过对讲机(频道2)进行指挥信号工作。张某站立在核心筒主体结构第八层底板(标高约42米),通过对讲机(频道2)接受彭某忠传递来的信息后,将信息传递给站在身边的舒志公司作业人员张春喜。张接受信息后,再通过自己所持有的对讲机(频道7)指挥东塔塔机驾驶员陈阵玲进行起吊作业。

16时30分左右,在筒架起吊前,作业人员朱某敏站立在筒架顶部,将两根钢丝绳系挂在筒架顶部横梁中间“八字”腹杆位置,随后筒架开始提升。在提升过程中,站立在筒架内部的厚实公司作业人员先后将底部的承重销抽出,随后采取脚抵住电梯井内壁的方式,避免筒架在上升过程中受阻。16时35分左右,固定在筒架顶部的其中一只3吨手拉葫芦吊钩卡在模板围檩与吊耳之间,起升载荷陡增,致使两根吊索钢丝绳先后断裂,筒架内的4名厚实公司作业人员随筒架一同坠落,筒架坠落高度约为33米。

(二)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17时左右,建工集团相关部门管理人员赶到现场组织救援及现场协调工作,17时05分左右,120到达现场,经120急救人员确认白某杰、朱某敏、白某合当场死亡,朱某礼被紧急送往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于当日19时30分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一)死者情况1.朱某敏,男,45岁,河南籍;2.白某杰,男,50岁,河南籍;3.白某合,男,46岁,河南籍;4.朱某礼,男,36岁,河南籍;上述4人分别与厚实公司建立事实用工关系,工种均为木工。

(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85.52万元。

四、现场勘查、检测鉴定及分析意见(一)现场勘查情况1.事故发生地点位于东大名路1075号,星港国际中心项目三~七期东塔楼(A2区)混凝土核心筒E08电梯井。2.核心筒结构完成7层施工。核心筒平面尺寸17.2米×32.7米,主体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核心筒和钢框架组合的结构体系,共布置爬模外架14组,爬模内架5组,电梯井筒架7组。3.筒架为管架结构,分6步,总高度为11.74米。4.筒架顶部四角位置挂有8个3吨的手拉葫芦。5.筒架顶部横梁中间“八字”腹杆位置,有捆绑钢丝绳摩擦的痕迹。

6.筒架提升的吊机型号为动臂式塔式起重机STL720,吊钩下部留有钢丝绳。规格为:6*37 FC、直径15毫米。钢丝绳端部已断裂,部分钢丝绳呈卷曲状态。7.筒架上“八字”腹杆处留有小段钢丝绳,规格为6*37 FC、直径15毫米。钢丝绳端部已断裂,部分钢丝绳呈卷曲状态。8.事故现场筒架底层留有槽钢双拼檩条(长度分别为1370毫米,930毫米)、穿墙螺栓、安全帽、工作鞋等散件物品。9.筒架其他层面均可见穿墙螺栓等散件物品。10.电梯井内壁模板顶部缺失一段双拼檩条,离地约37米。11.留在筒架上的其中一只3吨手拉葫芦吊钩连接螺栓处和吊钩位置均可见部分摩擦痕迹。

(二)检测鉴定情况1.钢丝绳:2016年3月27日,上海材料研究所检测中心根据现场截取的同型号、同批次钢丝绳(规格:6*37 FC、直径15毫米)进行抗拉力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16-L-2372、编号2016-L-2373),经检测抗拉力值分别为117KN、109KN。2.起重机:2015年12月18日,现场使用的动臂式塔式起重机STL720通过了上海市建设机械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的检测,经验收合格,有效期半年。3.气象情况:2016年3月25日,当日气象情况为多云,13℃,北风≦3级,符合专项施工方案中气象条件。

4.死亡人员鉴定情况(1)2016年4月12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编号分别为:司鉴中心[2016]病鉴字第104号、第105号、第106号)表明,白某杰、朱某敏、白某合三人系高坠致全身多发伤死亡。(2)2016年3月25日,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No.1123635)表明,朱某礼因高坠伤引发全身多发伤导致死亡。

(三)专家分析意见2016年4月1日,专家组通过现场勘查、实物取证、查阅文档与质询以及进行模拟还原试验等工作,对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技术意见:造成筒架坠落的原因主要是作业人员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相关规定的4点平衡吊装,实际采用2点吊装,同时起吊作业人员未撤离筒架。不稳定的钢丝绳吊挂和不平衡的载荷致使筒架被卡,起升载荷陡增,致使吊索钢丝绳破断,最终导致筒架从电梯井内坠落至地面层。

五、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筒架提升作业时,作业人员未按照施工方案的4点平衡吊装,拆除手拉葫芦。实际采用2点吊装,造成钢丝绳吊挂的不稳定;在筒架内配合提升作业的人员未撤离,加大了载荷的不平衡,致使3吨手拉葫芦吊钩与模板围檩卡住,起升载荷陡增,吊索钢丝绳破断,导致筒架和筒架内的作业人员从电梯井内坠落至地面层。

(二)间接原因1.厚实公司作业人员无证从事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作,未按照《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在筒架内人员未撤离的情况下指挥起吊现场负责人未按施工方案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正确的安全技术交底;安排无资格的作业人员从事起重吊装作业;主要负责人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公司未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舒志公司作业人员无证从事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作,未按照《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在筒架内人员未撤离的情况下指挥起吊;主要负责人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公司未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公司无证人员从事建筑起重信号司索作业情况失察。

3.机施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管理不善,未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措施;对劳务分包单位存在作业人员无证从事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作的情况失察;对区域内多家单位进行起重吊装作业的情况未能有效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4.建工集团相关管理人员履职不力,在对承包单位组织开展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交底时存在疏漏;对项目管理人员履职不力的情况失察;对项目内的承包单位未能有效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5.建科公司相关监理人员未对施工方案交底、过程监控和提升前后的验收等工作实施有效监理;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检查不力;对专业监理工程师履职不力情况失察。(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上海厚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3·2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一)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厚实公司(1)朱某礼等4人,厚实公司作业人员在筒架提升前未按照《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撤离筒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2)彭某忠,厚实公司在“星港国际中心项目”的事实员工。事故发生时无证从事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作,未按照《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在筒架内人员未撤离的情况下指挥起吊。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3)张某,厚实公司在“星港国际中心项目”的事实员工。事故发生时无证从事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作,未按照《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在筒架内人员未撤离的情况下指挥起吊。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4)孙某松,厚实公司在“星港国际中心项目”的负责人。未按施工方案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正确的安全技术交底;安排无资格的作业人员从事起重吊装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5)蒋某华,厚实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厚实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负责人法定职责,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2.舒志公司(1)张某喜,舒志公司在“星港国际中心项目”的作业人员。事故发生时无证从事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作,未按照《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在筒架内人员未撤离的情况下指挥起吊。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2)沈某林,舒志公司在“星港国际中心项目”的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无证人员从事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作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3)袁某,舒志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舒志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负责人法定职责,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3.机施公司李某,机施公司在“星港国际中心项目”专业分包项目经理,该专业分包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管理不善,未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措施;对劳务分包单位存在作业人员无证从事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作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4.建工集团(1)郁某,“星港国际中心项目”总工程师,建工集团总承包部第一项目管理公司总工程师。在对承包单位组织开展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交底时存在疏漏。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2)张某民,“星港国际中心项目”项目经理,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管理人员在对承包单位组织开展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交底时存在疏漏的情况失察。对现场存在无证人员从事建筑起重信号司索作业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3)黄某,建工集团总承包部第一项目管理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管理人员履职不力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4)张某彬,建工集团总承包部总经理。对项目管理人员履职不力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5.建科公司(1)王某楼,建科公司在“星港国际中心项目”的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对施工方案交底、过程监控和提升前后的验收等工作实施有效监理,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2)康某,建科公司在“星港国际中心项目”的项目总监,该监理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专业监理工程师履职不力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彭某忠、张某、张某喜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蒋某华、袁某、李某、张某民、王某楼等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成厚实公司、舒志公司、机施公司、建科公司、建工集团对上述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按照企业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1.厚实公司,未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漠,作业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安排无资格的作业人员从事起重吊装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舒志公司,未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漠,作业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公司无证人员从事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作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机施公司,对区域内多家单位进行起重吊装作业的情况未能有效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4.建工集团,对项目内的承包单位未能有效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建工集团向市国资委做出深刻检查。建议市相关职能部门对机施公司、建科公司、建工集团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实施约见警示谈话。建议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上述企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相关职能部门、企业对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结果报市安全监管部门。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相关企业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充分认识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清醒认识到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艰巨性。

一是企业技术管理部门要从本质安全的角度进一步完善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审查工作,确保作业现场施工方案的唯一性与可操作性;二是企业现场管理人员要按照职责规定,认真开展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并督促劳务分包单位落实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作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三是企业各级负责人在布置、协调生产任务的过程中要同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大对生产现场的监管力度;四是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管理,加强实地应急演练,第一时间落实对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强化施工作业现场安全职责的落实企业各级负责人要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本单位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从组织领导、工作制度、监督机构和管理方法手段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重点项目和重点施工环节的检查力度,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作业现场各类违章违规行为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加大安全管理的执行力度,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属地监管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坚决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的职责。要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措施,督促相关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问责考核力度,把“打非治违”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度化、常态化,努力确保属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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