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学习简要笔记(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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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学习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民法典学习简笔记)(1)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987-1001)

第九百八十九条(调整范围) 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人格权法,是指维护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人身权利的法律的总和。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特征1、权利主体的普遍性。2、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3、权利内容具有广泛性。4、一般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人格权可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人格权分为物质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精神人格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性质:人格权是非财产权、支配权、专属权、绝对权,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类似物权》

第九百九十条(一般人格权)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人格权可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基本权利。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及其他具体人格权。》

第九百九十一条(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超级绝对性)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第九百九十三条(人格利益的许可使用)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五条(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竞合,可同时主张》

《注意:本法1183条与996条关系,1183条是普通规定,而996条是特别规定》

第九百九十七条(人格权侵权禁令)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承担侵害精神性人格权责任的因素)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条(新闻媒体合理使用人格要素)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条(侵权民事责任的相当性、替代性)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一条(自然人身份权利的保护) 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小结:调整范围---一般人格权---人格权超级绝对性---人格利益的许可使用---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人格权侵权禁令--认定承担侵害精神性人格权责任的因素---新闻媒体合理使用人格要素---侵权民事责任的相当性、替代性---自然人身份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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