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现具体人格权的规则(何为人格权行踪)(1)

今天(13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该院《人格权保护审判白皮书》,梳理回顾该院近四年人格权案件基本情况,总结审判工作成效,并发布十件典型案例。

持续提供司法保障及时回应大众需求

2019年,上海一中院发布《人格权纠纷案件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获得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好评。

2021年1月出台的《民法典》人格权单独成编,强化对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维护。《民法典》施行至今近两年,该院又发布《人格权保护审判白皮书》,及时回应社会大众对人格权司法保护的迫切需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促进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构建。

白皮书显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该院共审结人格权纠纷案件2112件,其中实体审结1734件。

从案由分布上看,实体审结的案件中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占比最高,共计1369件,占比78.95%;名誉权纠纷次之,共263件,占比15.16%;隐私权纠纷、肖像权纠纷、姓名权纠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荣誉权纠纷分别占比1.90%、1.67%、0.87%、0.12%及0.06%。

从涉诉主体上看,艺人、具有一定声望的作家、学者、网络大V等公众人物涉诉的案件主要集中于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纠纷,占此类案件总数的10%左右。

从当事人诉请看,相当一部分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个别提出1元象征性损害赔偿请求,并要求在公共平台公开赔礼道歉。

从法院判决的责任承担方式看,区别案件情况,既有按份责任,亦有连带责任、不区分份额的共同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

从结案方式上看,大多数人格权纠纷案件二审维持原判,且由于当事人之间矛盾往往较为尖锐,案件调解率偏低。

白皮书分析指出,近年来,人格权纠纷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侵权行为日益复杂化,表现在新业态如互联网用工模式下平台众包等,侵权主体确定存在较大争议;侵权对象不再限于具体人格权,行动自由、征信利益等一般人格权益纠纷案件不断涌现;纠纷往往涉及各种利益冲突,如隐私权纠纷涉及隐私保护与言论自由、公共利益之间界限,需要综合法益平衡和协调。

二是法律关系呈现综合性,具体为易发生请求权聚合的现象,如隐私权和肖像权聚合;案件处理常涉及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案件以生命权健康权案由起诉;违约和侵权竞合的情形逐渐增多,如业已通过合同授权商业化使用的人格权纠纷。

三是新型人格权益成为焦点,包括将祭奠权、性自主权、生活安宁等作为保护对象的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个人信息的内涵不断扩展,生物数据、行踪信息、交易信息甚至是个人习惯、喜好均纳入到法律保护范畴。

四是网络成为精神性人格权主要维权领域,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纠纷多发生于虚拟网络,且呈现出侵权内容传播源头分散、证据取证难、损害后果易链式扩大、案件易引发社会公众讨论等特点。

而人格权纠纷案件频发主要有网络技术迅速迭代更新、资本逐利加剧侵权发生、社会大众维权意识持续提升和人格权保护法律制度日益完善四大因素。

发布十件典型案例致力促进适法统一

发布会上,上海一中院播放了该院拍摄的一则短片,内容是关于该院近期审结的一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刘女士时常接到莫名电话短信,怀疑是某购物APP泄露了其个人信息。客服告知刘女士APP虽会收集用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但已依法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不会泄露。后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APP经营公司提供共计66项个人信息,并且说明对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交互及共享等处理情况。

上海一中院认为,刘女士各项主张系基于APP经营公司在隐私政策中列明的相关项目而推定公司有收集行为,并未尽到初步的举证责任,而公司对其是否实际存在收集作了合理的解释,在此情形下,刘女士主张难以采信。

同时,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以及具体实践,对刘女士的个人信息根据不同类型提供了查阅的最长期限,上海一中院经审核,上述期限均属合理。对于刘女士要求披露收集个人信息的处理方式和情形等诉求,公司也已告知可查询的单独路径,刘女士知情权已获得基本保障。

综上,上海一中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刘女士上诉请求。

该案系《民法典》及《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后上海首例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查询知情权的案件,该案判决明确了个人信息知情查阅权的行使应在合理必要范围之内,为类似案件确立了标准,其处理结果具有较强的社会导向性。

据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周峰介绍,此次发布的十件典型案例覆盖了人格权纠纷主要类型,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名誉权纠纷等,同时所选案件在同类案件中具有代表性,裁判结果适法准确,说理逻辑清晰,以促进“类案同判”;

案件新颖,体现时代特色,选取的性骚扰责任纠纷上诉案主动回应了《民法典》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精神和修订亮点,选取的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名誉权纠纷案件等,也体现了信息技术时代人格权保护的新特点;

具有教育性,引导社会风气,选择贴近群众生活、发生频率较高或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提高群众关注度,通过裁判说理,引导群众规范自身行为,提高道德水平,增强法治理念。

探索多项有力举措妥善化解人格权纠纷

上海一中院副院长孙军表示,为妥善处理该类案件,有效化解相应纠纷,该院已采取系列举措:

应对多变形势,厘清人格权益保护内涵

不定期开展审委会专项学习《民法典》等最新法律法规,明晰人格权编精神和修改要点;在个案中进行场景化的考量,充分运用动态系统论方法,结合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及时总结、研讨新类型人格权纠纷的审判经验,为后续审判提供指导。

聚焦适法统一,着力提升类案审判质效

发布《人格权纠纷案件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多篇人格权纠纷案例,明确新型人格权的认定要点,其中两件肖像权案件入选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和《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加强人格权纠纷案件实务研究,中标最高法院专项课题、承接高院相关课题,为司法实践提炼有益审判思路;定期召开辖区片会,交流研讨疑难问题,促进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确保适法统一。

强化诉讼引导,多元化解人格权纠纷

针对人格权案件当事人矛盾易激化的特点,始终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积极推广异步审理、在线庭审等在线诉讼模式,方便当事人亲自参与审理,充分发表意见;拓展调撤工作的推进方式,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力求从根本上化解纠纷。

重视法治宣传,充分利用普法规范行为

针对社会热点和典型案例,携手媒体进行多方位立体宣传;充分发挥自媒体优势,将专业法律问题转化为社会大众喜闻乐见的小故事,引导民事主体适度维权、规范行为。

孙军指出,净化社会交往环境、减少人格权纠纷,需要各社会力量协同发力。

对于民事主体自身而言,建议要牢记“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对表达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并避免逾越权利行使边界。

对技术企业而言,建议妥善保管和处理收集的个人信息,建立严格的保密和惩戒机制,积极营造和谐向上的舆论环境,对网络侵权行为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对监管部门而言,建议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督促平台对侵权信息予以动态监测、及时处理,提升执法效能,形成监管合力。

对于基层自治组织而言,建议加强诉源治理,多元调处化解纠纷,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充实优化调解队伍,加大普法宣讲力度,引导群众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

“上海一中院将继续秉持‘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以高质量的司法产品为抓手,推动人格权法律制度落地生根,为人民群众更加美好的生活保驾护航。”孙军说。

作者:周辰

通讯员:李丹阳

编辑:刘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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