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之痒”被家暴 女方申请保护令
早报讯 (记者吴水保 通讯员尤燕玲)颜某与许某结婚“七年之痒”,颜某不堪家暴,撤回离婚诉讼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该院安海法庭日前作出该庭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保护颜某的合法权益。
2014年8月,颜某(女,1993年出生)与许某(男,1992年出生)结婚。今年6月,因许某实施殴打、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家庭暴力行为,造成颜某身体多处伤害,颜某提起离婚诉讼。
8月31日,安海法庭依法组织庭前调解,颜某表示愿意再次给予双方冷静思考的时间,希望能够挽回即将破碎的家庭,故申请撤回离婚诉讼。同时,颜某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希望在冷静期内不受许某的恶意骚扰等。
9月17日,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颜某撤回离婚诉讼,但仍有受到许某实施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颜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晋江法院依法裁定:禁止许某对颜某实施殴打、威胁、辱骂等家庭暴力;禁止许某骚扰、威胁、控制颜某;禁止许某阻碍、影响颜某工作。
此外,安海法庭明确向许某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告诫许某不得违反法定义务,如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将给予训诫,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等措施。安海法庭将该人身安全保护令分别送达当地公安机关、村民委员会,函请相关单位密切注意、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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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 如何执行
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裁定生效期间,继续骚扰受害人、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放弃正当权益,或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来源: 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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