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无论是判决案例,还是交警认定,电动三轮车都属于机动车范畴。近日,北京高院在审理“三枪”商标官司判决书中,认定电动三轮摩托车不属于摩托车,这个结果对于行业来说,犹如平地惊雷,炸开了锅!(这样的逻辑类似于“电动车公司不是公司”!)
而在2012年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里,对“普通摩托车”的定义中,如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 ,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最大功率总和大于4KW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轻便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
最近国家工信部公告的产品目录中,比如金彭、宗申、淮海等品牌的电动三轮车都标注为“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即使是2018年1月1日实施的新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都将电动三轮车统一叫法为“电动正三轮车摩托车”,也就是摩托车的范畴。
北京高院认定电动三轮摩托车不属于摩托车,那属于什么?属于汽车还是属于电动自行车?电动车观察员预测本案将会有两个结果:要么后期撤销判决,重新认定;要么引起国家对于电动车行业政策的大变动。鉴于目前国家标准具备法律效力,是各级法院判决的依据,因此地方法院的判决改变法律和国标,可能性几乎没有。
试想以下,如果电动三轮摩托车不属于摩托车,电摩资质要不要办理?产品要不做目录公告?车辆上路要不要牌照?已经办理电摩资质和产品公告的企业怎么办?电动车观察员建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具备专业和行业知识时,各级法院应该邀请专家出庭。这在北京、武汉等地已经有这样的先例!不然法官自己推翻自己的判决,确实有失法院尊严和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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