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军事科学院军事法制研究院研究员 王淑梅 王同启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30期

新国防法的亮点,亮在何处?

王淑梅 王同启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以下简称新国防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同日国家主席签署第六十七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国防法是新时代调整国防领域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是规范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基本依据。新国防法着眼新时代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适应改革后的新形势新任务,对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规范作出充实调整,完善了中国特色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对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新国防法共12章、73条,其中修改54条、增加6条、删除3条,调整了第四章、第五章的章名。新国防法亮点较多,归纳起来可以概括为以下30个:

1.确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防活动中的指导地位。明确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我国国防活动的指导思想,贯彻强军思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建设与我国国际地位相称、与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相适应的巩固国防和强大武装力量。这是我国国防活动必须坚持和遵循的指导思想,是指导国防活动的“魂”与“纲”。

专家谈新修订的国防法 解读新国防法的亮点(1)

2.规定国家“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防御性国防政策,是以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防备和抵抗侵略,维护世界和平为根本目的的国防政策。防御性国防政策,一直是中国政府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国防白皮书和其他重要文件中多次、反复被重申,这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走和平发展道路的战略抉择、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崇尚和平的中华文化传统决定的。新国防法第一次将“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加以规范,使其成为开展国防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

3.规定坚持“依法开展国防活动”。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一支现代化军队必然是法治军队。依法开展国防活动,是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治军战略的本质要求,是国防建设和国防斗争的重要法治保障。新国防法在总则中,第一次规定“依法开展国防活动”,并作为国防活动必须坚持的另一项基本原则,对于在国防领域深入贯彻法治思想,构建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强国强军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4.规定军委主席负责制。军委主席负责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军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党、国家和军队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安排。军委主席负责制是1982年宪法第93条规定的重要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的重要内容。国防法作为宪法的下位法,应当与宪法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新国防法增加“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的规定,在国防基本法律层面强化了党对武装力量的绝对领导,强化了党对国防活动的统一领导。军委主席负责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中央军委主席负责中央军委全面工作;中央军委主席领导指挥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委主席决定国防和军队建设一切重大问题。

5.充实中国人民解放军使命任务。适应新时代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要求,新国防法明确规定了新时代人民军队的使命任务,即“为巩固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为捍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为维护国家海外利益,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提供战略支撑”。在此基础上,新国防法还调整优化了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的具体任务,为武装力量遂行军事行动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6.优化武装力量建设目标和建设要求。反映国家安全环境深刻变化和时代发展对武装力量建设的必然要求,新国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建设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强军、人才强军、依法治军,加强军事训练,开展政治工作,提高保障水平,全面推进军事理论、军队组织形态、军事人员和武器装备现代化,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作战体系,全面提高战斗力,努力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这是对武装力量建设战略目标的重大创新发展,是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全面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的目标引领。

7.规定文职人员制度。文职人员制度,是军事人力资源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中,文职人员制度被纳入军事人力资源政策制度改革全局。2017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对文职人员的职能定位、身份属性、岗位设置、招录聘用、使用管理、待遇保障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范。新国防法增加一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规定岗位实行文职人员制度”,这既是对国防和军队建设改革成果的法律确认,又从国防基本法律层面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8.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徽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旗、徽。新国防法第一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徽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象征和标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旗、徽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象征和标志。”同时,新国防法还规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徽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旗、徽的保护,以及军旗、军徽和武警旗、武警徽的图案、样式及其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机构。

9.拓宽国防活动的领域。1997年国防法规定了国家在陆地边境、领海和领空采取的日常防卫和管理措施,即边防、海防和空防。在此基础上,新国防法将传统的“边防、海防和空防”,拓展至“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在太空、电磁、网络空间等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这为我国在太空、电磁、网络空间等领域享有各项权益,采取必要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10.将“创新驱动、自主可控”纳入国防科研生产方针。1997年国防法规定,我国实行“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品优先、以民养军”的国防科技工业十六字方针。党的十八大以来,主席高度重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指出要敢于走前人没走过的路,努力实现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把创新主动权、发展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公报再次强调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新国防法调整了国防科技工业方针,删除十六字方针中“以民养军”的内容,增加“创新驱动、自主可控”的规定,为建设中国特色先进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奠定法律基础。

11.规定国防经费依法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国防经费,是国家用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费用,是财政支出的重要项目。1997年国防法规定:“国家对国防经费实行财政拨款制度。”依照宪法和预算法,新国防法规定:“国防经费依法实行预算管理。”目前,我国国防经费全部纳入国家预算草案,国防经费预、决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家对包括国防经费在内的所有财政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加强预算执行监督,提高国防经费开支的透明度和规范性,确保国防经费的正确有效使用。

12.将“军事订货”修改为“军事采购”。军事采购主要分为武器装备采购和武器装备以外的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新国防法将1997年国防法中的“军事订货”修改为“军事采购”,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军事采购制度,保障武装力量所需武器装备和物资、工程、服务的采购供应。”这一规定,参照了政府采购法中关于“军事采购”的表述,扩大了1997年国防法关于军事订货仅限于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限制,将其拓展到“武器装备和物资、工程、服务”,既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价值规律的要求,又较好地满足了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

13.规定依法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是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采购项目的核心,是国防实力的保证。主席指出,贯彻质量就是生命、质量就是胜算的理念,建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新国防法规定,“国家对供应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和物资、工程、服务,依法实行质量责任制度”。这就将武器装备和物资、工程、服务的供应与相关主体的切身利益密切联系起来,督促其严把质量关,为武装力量提供性能先进、质量可靠、有效制敌的武器装备和物资、工程、服务以及相应的服务保障。

14.完善国防教育的目的与任务。全民国防教育,是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的基础工程,是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新国防法增加“全体”公民增强国防观念的规定,将国防教育的对象范围拓展到全体公民,更加准确地反映了国防及其国防教育的全民属性。新国防法将“增强忧患意识”作为国防教育的目的与任务之一,有利于我们坚持底线思维,做到居安思危。新国防法增加“提高国防技能”的规定,有利于提升公民履行国防义务必须具备的体能和军事技能,较好地贯彻了“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国防教育原则。

15.调整国防教育领导管理体制。国防教育领导管理体制,是普及和加强全民国防教育的关键环节,是提高国防教育的组织保证。根据全民国防教育领导管理体制改革和全民国防教育工作实际需要,新国防法第45条规定:“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防教育的组织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国防教育工作”,并新增一款规定“军事机关应当支持有关机关和组织开展国防教育工作,依法提供有关便利条件”,为建立由宣传部门牵头负责、军事机关配合落实的全民国防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提供法律依据。

16.规定学生军事训练制度。学生军事训练制度,是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学校教育和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1955年,我国第一部兵役法就规范了学生军事训练内容,将其作为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一种形式。此后,这一制度一直由兵役法加以规范。进入新时代,根据军事政策制度改革总体部署,新国防法将学生军事训练纳入国防教育法律制度之中,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学生军事训练”,凸显了学生军事训练制度在国防建设和国防教育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作用,并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基本法律依据。

17.规定公职人员国防教育制度。公职人员不仅在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行使公共职权、履行公共职责等,还担负着参与领导和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的重要责任。新国防法第45条增加一款,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国防教育作了特殊要求,规定“公职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国防教育,提升国防素养,发挥在全民国防教育中的模范带头作用”。这一规定,对于加强公职人员国防教育,发挥他们在全民国防教育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提高全民国防观念,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具有重要作用。

18.调整国防动员领导管理体制。国防动员领导管理体制是平时国防动员准备的重要保障,是平战转换的中枢神经,是战时国防动员实施的组织保证。根据国防动员领导管理体制改革和国防动员工作需求,新国防法在总则中规定“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在分则中规定“完善国防动员体制”“国防动员领导机构、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国防动员准备和实施工作”,为进一步细化国防动员领导体制改革方案提供法律依据。

19.优化征收征用制度。征收征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通过行政手段取得组织或个人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给予补偿的行为。新国防法规定:“国家根据国防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场所和其他财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征用者因征收、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一规定,拓宽了国防动员征收、征用的范围,优化了征收、征用补偿标准。

20.对“军人”进行了界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刑法在“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中对“军人”进行了界定,即“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新国防法在附则中规定:“本法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本法关于军人的规定,适用于人民武装警察。”这一规定,在国防基本法律的层面对军人进行了分类。

21.规定军人必须履行忠于中国共产党的义务。我军是中国共产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军队,军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武装力量基本成员,确保全体官兵对党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是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根本原则和制度的必然要求。新国防法坚持军人必须“忠于祖国”规定的基础上,将“忠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要求上升到基本法律层面,并置于军人义务的第一条之中,对于认真履行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职责使命,具有特殊作用。

22.规定国家建立军人功勋荣誉表彰制度。荣誉是军人的第二生命。主席指出,建立体现军事职业特点、增强军人职业荣誉感自豪感的政策制度体系;要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培养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时代革命军人。新国防法将“国家建立军人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上升到国防基本法律的层面,为健全军人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提供上位法支撑。

23.规定“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组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构,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新国防法在总则中调整充实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明确规定“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在第十章“军人的义务与权益”中再次强调“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崇”等规定,凸显了军人的政治荣誉权,拓展了军人权益保障的范围和内容,提高了军人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作用。

24.完善军人待遇保障制度。军人因依法服役和参加军事活动、履行军人职责而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人职业是一种承担着特殊义务和使命的职业,更具艰苦性、危险性、约束性和奉献性。新国防法规定,“国家和社会优待军人”“国家建立与军事职业相适应、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军人待遇保障制度”,这就比较全面、系统地完善了军人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

25.完善退役军人保障制度。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保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的一个大问题。新国防法规定:“国家建立退役军人保障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今天的军人是明天的退役军人。上述规定,对于增强军人职业的吸引力、荣誉感和自豪感,对于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26.完善军人家属保障制度。军人在从事军事劳动时顾大家而不能守小家,为捍卫国家利益作出了巨大牺牲和贡献。与此同时,他们的家属也较普通公民付出了巨大的牺牲。新国防法规定:“国家和社会优待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这对于解除军人后顾之忧、为军人安心服役提供了制度保障。

27.完善对外军事关系、开展对外军事活动的政策依据。主席在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坚持推进国际共同安全,高举合作、创新、法治、共赢的旗帜,推动树立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全球安全观,加强国际安全合作,完善全球安全治理体系,共同构建普遍安全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新国防法在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对外关系政策依据基础上,新增“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内容。

28.规定“履行国际安全义务,维护国家海外利益”。根据国家安全法和履行国际责任与义务的需要,新国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循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运用武装力量,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组织、机构和设施的安全,参加联合国维和、国际救援、海上护航、联演联训、打击恐怖主义等活动,履行国际安全义务,维护国家海外利益”,为我国武装力量海外运用提供法律依据。

29.明确推动制定国际规则的规定。2019年国防白皮书提出,中国一贯积极参与国际军控、裁军和防扩散努力,积极参与网络、外层空间等领域多边对话谈判,推动制定普遍接受、公正合理的国际规则。新国防法在规定处理国际社会与军事有关事务的方针原则时,新增“参与安全领域多边对话谈判,推动制定普遍接受、公正合理的国际规则”等内容,为我国同相关国家、国际组织和地区深度开展相关领域合作,积极参与网络、极地、深海、外空、生物安全等领域规则制定,奠定法律依据。

30.法律责任独立成条。1997年国防法第9条,分两款规定在国防活动中实施奖励和制裁的内容。为增强国防基本法律的权威性和刚性约束,新国防法专设一条,分两款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即“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职人员在国防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一规定,可以更好地推动国防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更好发挥国防法的法治保障作用。

编辑:狄磊 芦佳琪

专家谈新修订的国防法 解读新国防法的亮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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