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山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1、除了以下工程,其他项目可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自我管理,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等。

监理行业最新改革(重磅监理取消建设单位自管)(1)

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第56号)

晋建市字〔2020〕5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进一步优化我省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工程监理的职能作用,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非必须监理项目自我管理。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包括: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等其他项目可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单位可通过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履行监理职责,实行自我管理。

二、推行多种模式监理。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监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管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项目,在监理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可不再委托监理;鼓励有条件的小型项目试行建筑师团队对施工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新型管理模式。

三、明确质量安全责任。实行自我管理的小型项目,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由项目管理单位或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实施监理服务的项目,由监理服务实际实施单位承担监理法定责任和义务。

监理行业最新改革(重磅监理取消建设单位自管)(2)

四、强化监管服务。依法可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自我管理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时,不再提供监理单位有关资料。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上述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执法检查,指导帮扶相关企业做好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

质量是由建设或生产主体负责,古代没有监理,现代制造业也没有监理,但都能保证质量,保证质量是一种基本的商业伦理,也是企业生存的根本。再说,很多业主自身已经具备项目管理能力了,因为法律强制要求,不得不聘任监理。不仅有点多余,而且,增加交易成本,这与市场经济下企业自主决策相矛盾。

总之,监理行业建立与监理制度执行三十年来,在中国工程建设特别在重大工程建设过程中,对规范建设主体行为、规范建设程序等方面作用非凡、有目共睹。经验证明,只要建设主体及政府部门管理规范,监理效果就显著,反之,监理效果肯定不佳,监理行业存在于建设领域之中仍有必要。不可否认,近十多年来,监理制度执行中存在诸多弊病,特别是在中、小型工程建设中,监理制度执行效果离制度建立之初衷渐行渐远。

监理行业需要改革,需要重新定位,回归市场,由市场来决定监理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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