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借助互联网平台运营的企业(服务范围包括叫车、代驾、外卖、快递、家政等)和劳动者的用工关系成为社会热点。互联网的发展确实导致用工模糊化、零碎化,也直接导致相应的劳务人员边缘化。

网络用工认定(网络用工下代驾)(1)

2020年10月1日,甲方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乙方宋某(男,1993年6月生)签订《e代驾驾驶员合作协议》。协议载明:

(1)合作内容:由甲方向乙方提供代理驾驶送车服务的信息,由乙方为客户提供代理驾驶服务(下称代驾服务)。乙方按照甲方对社会公布的各项收费标准收费并获取服务收益,甲方从乙方预存的信息费中扣除相应费用,作为单方提供信息服务的费用。

(2)合作服务流程:①由甲方接受客户预约后通知乙方服务内容,或客户直接与乙方联系。②乙方依据本协议执行“代理驾驶”的合作任务。

(3)收益分配与结算形式:①甲方向乙方提供代驾服务信息,暂定按每次代驾实际收费的20%收取信息费用,扣税后其余部分为乙方所得。②(客户)通过e代驾正规预约渠道预约乙方的,视为甲方向乙方提供代驾服务信息,甲方有权收取对应的信息费。③随着市场的变化以及竞争的改变,甲方有权调整对乙方收取的信息费,其他特殊情况(下)信息费用的收取(由)甲方另行通知乙方。

2021年6月1日公司解除与宋某的合作协议。宋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补交社会保险费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和一二审法院均驳回其仲裁/诉讼请求。

网络用工认定(网络用工下代驾)(2)

我国法律实务中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主要有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种。实质要件是指用人单位存在用工行为,即《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形式要件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法院以审查实质要件为主,审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审查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审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收集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可以收集其他劳动者的证言,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对方提交“工资条”、“招聘登记表”和“考勤记录”等证据。

网络用工认定(网络用工下代驾)(3)

我们在工作中,一定要鉴别自己和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哪种法律关系,收集证据,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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