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借用资质一般是以实际施工人向名义承包人支付一定“管理费”的方式,并以其名义承揽工程的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应认定无效,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无效施工合同管理费是否计入?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无效施工合同管理费是否计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

无效施工合同管理费是否计入

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借用资质一般是以实际施工人向名义承包人支付一定“管理费”的方式,并以其名义承揽工程的。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应认定无效。

实务中,施工合同无效后,除实际施工人应通过何种途径向名义承包人及发包人索要工程款的问题外,焦点越来越集中在“管理费”等问题的处理上。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管理费”是否仍需支付,已支付的管理费是否应当返还等问题的解决不无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一:施工合同因转包无效,管理费仍应支付

案件名称:开封市兴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等与王军、曾照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原审判决鉴于教育公司对工程进行了施工管理和组织工作,依照公平原则,酌定以工程数额为基数,参照教育公司发包小额工程按照造价2%收取管理费的实际情况,按照工程价款1.5%的比例确定管理费公平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二:合同因转包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各担一半

案件名称: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余松坚、黄泽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施工合同约定,管理费按照实际结算价款的22%扣缴。本案中,施工合同因转包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此笔管理费的性质主要是转包工程渔利费用,属违法所得,不宜认定为合同无效后应当据实结算的工程款。尽管此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如何分配此笔费用属自由裁量权范畴,一、二审判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各担一半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三:对于管理费是否收缴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不能因为使用惩罚措施导致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

案件名称:胡俊雄与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上述司法解释对非法所得进行收缴的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及时制裁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从而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民事违法行为是否惩罚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当事人违法情节而定,不能因为使用惩罚措施而导致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

本案中,中民建筑公司在承包工程后又转包给胡俊雄。结算时,中民建筑公司在收取实际施工人胡俊雄支付的105万元管理费后,十六化建公司与中民建筑公司结算后又补给中民建筑公司100万元管理费。本案胡俊雄组织几十名民工施工,最终完成挖运工程并经验收合格,其理应获得施工的劳务费,如果将105万元管理费予以收缴,则胡俊雄仅得的劳务费与其付出的劳动不相符,而非法转包中的中民建筑公司在收取的胡俊雄105万元管理费被收缴后,仍然获得了十六化建公司补偿的100万元管理费,势必会造成新的不平衡,激发新的矛盾,故二审法院判决中民建筑公司向胡俊雄返还105万元管理费而非予以收缴,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小结

综上,“管理费”在性质上属于无效合同下的违法所得,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可以予以收缴。而在司法实践中,“管理费”问题属审判权即自由裁量权的调整范畴,应结合公平、利益均衡等原则作出能够定分止争的合法由合理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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