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3月6日,被告对 “x瑜伽”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涉嫌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被告x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9日依法对该案立案调查,经组织听证后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违法所得4022元,罚款6000元。

足浴店税务处罚(开办瑜伽店存在无照经营行为)(1)

被告x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决定维持被告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的青北市监无处字(2020)2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另查明,“x瑜伽”店,自2019年7月1日起由原告公司承租涉案经营场所使用。消费者交费的银行POS单存根上显示的商户名为:xx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消费者欠款转入原告银行账户。

再查明,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9日无照经营期间发生营业额125083.7元,消费者实际消费4022元。又查明,2020年3月10日涉案商户进行营业执照注册,名称为市北区x依瑜伽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纪敏。

二、原告观点

被告认定原告在x市市北区xx号丙xx层网点存在无照经营行为,被告事实认定不清。其依据的是《无证无照经营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被告调查过程中,原告及实际经营人积极主动配合,且案涉经营网点已于2020年3月9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进行了纠正。

足浴店税务处罚(开办瑜伽店存在无照经营行为)(2)

根据前述规定,也不应对原告及实际经营人进行行政处罚。即使进行处罚,被告的处罚金额也过高。综上,被告作出的青北市监无处字(2020)2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政复决字【2020】第1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处罚主体错误,程序错误,处罚金额过高,显属不当。

诉讼请求:撤销被告x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青北市监无处字(2020)2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被告x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北政复决字【2020】第1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三、被告观点

根据依法调查取得的证据,结合对原告经营活动主要要素的分析,被告认定原告为涉案经营场所无照经营期间的经营者。

四、庭审意见

根据本案被告x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现场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xx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9日期间开办“x瑜伽延安三路精品店”存在无照经营的行为,被告依据员工、经营场所承租人及收款人等事实认定原告为经营主体并无不当。被告认定消费者实际消费数额4022元为违法所得数额,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足浴店税务处罚(开办瑜伽店存在无照经营行为)(3)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xx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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