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咨询案例中,遇到多次关于央企背景公司相关脱密期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脱密期从什么时间开始算起?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脱密期从什么时间开始算起(五个案例对脱密期相关问题全面解答)

脱密期从什么时间开始算起

最近的咨询案例中,遇到多次关于央企背景公司相关脱密期的问题:

很多军工单位背景或其他保密要求企业,一般都会对员工设立保密等级,并且设立脱密期。

保密期的主要规定来自于《保密法》:

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通过以下案例的分析,该归纳裁判观点,供各位参考。

需要提醒的是,各地法院对于脱密期的观点不尽相同,仍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处理。

如果遇到实际操作问题,欢迎随时咨询,本人多次接受咨询或处理多起脱密期相关仲裁纠纷。

以下内容,对各地典型案例进行明确列出,并归纳裁判观点,其中很多观点存在矛盾之处,这也是劳动争议案件的难点,希望这些案例能对各位有所帮助。

1.保密协议应当履行,脱密期满前需要调岗,并在期满后才可离职。

(2020)冀民申5887号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保密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合同无效的效力性规定,双方均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其中双方对于脱密期的约定,系指劳动者在离职之前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将该劳动者调到不需保密的部门工伤,脱密期满才可正式离职,该约定未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效力性规定,也符合社会用工现状,故本院对黄秉辉关于二审法院解除劳动关系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不予采纳。

2.履行6个月脱密期无法律依据。

(2018)京0114民初10259号本案中,盟固利科技公司作为从事锂电池研发的生产企业,拥有大量的技术秘密,刘青松作为参与部分项目的电气工程师,亦可能接触到大量的商业秘密,因此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保守商业秘密进行必要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但盟固利科技公司主张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必须以履行完毕6个月脱密期为前提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刘青松已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日通知盟固利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故本院对盟固利科技公司诉求刘青松履行6个月脱密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2018年9月30日的主张不予支持。

3.脱密期的管理可以在离职后进行,委托相关单位共同做好脱密期管理工作。(需要提醒的是该案例涉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具有军工单位案例代表性。)

(2019)豫01民终2288号关于脱密期管理问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李宁的涉密等级及脱密期管理问题均未约定,李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工作需要,被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七研究所确定为一定等级的涉密人员,应当按照保密法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七研究所涉密人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进行脱密。李宁申请离职并告知了新的用人单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七研究所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即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七研究所已经同意李宁离职。故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七研究所应当按照其单位制定的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委托相关单位共同做好李宁的脱密期管理工作。

4.保密期认定为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019)陕0113民初14330号对于原告强宏要求中星伟业公司向其支付竞业限制期间补偿金的请求,原、被告双方在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确有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且其双方在终止劳动合同时签订了《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强宏的脱密期为2018年10月19日至2019年10月18日,同时该协议中有“脱密期期间,严禁从事与原岗位相同的涉密业务活动”的表述,应当认定双方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

5.员工应用人单位出具离职保密承诺书,双方劳动合同已解除,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离职证明和办理档案、社保关系转出手续。

(2013)成华民初字第1809号被告已于2012年11月12日提前30日向原告递交了《辞职报告》,符合该三十七条规定。关于保密问题,被告也按原告要求出具了《离岗/离职保密承诺书》。故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合同已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故原告应当为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为被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需要再次提醒的是,对于脱密期管理问题,裁判观点都有所不同,但是仍然存在一定共性。

对于非军工单位以及军工单位,脱密期也有所区分。

希望这些典型案例,能够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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