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经中弃妇的诗(法眼看诗经中的弃妇诗)(1)

作者:张路

诗经是中国古代社会百科全书类的作品,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诗经》中大量婚恋诗的出现,可以说是当时社会的真实再现。而其中的弃妇诗更是说明了诸多法律问题,如弃妇的名誉权与人格权等等。从法律视角品读《诗经》,从其中情节挖出法律因素,这便于我们多视角研究这一文学作品。

《诗经》立足于社会现实生活,没有虚妄与怪诞,奠定了中国诗歌的优良传统,具有极高文学价值。自问世以来,有不少人从多种角度去研究、剖析它。其中的思妇诗、怨妇诗、弃妇诗等多受人们的青睐。而由于笔者是法科学生,故自避免不了用法律视角去看待其中的现象。本文笔者主要是从弃妇诗中的婚姻法律制度来探讨的。

诗经中弃妇的诗(法眼看诗经中的弃妇诗)(2)

自西周伊始,中国古代所呈现的是一个男尊女卑的社会,奉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而这种制度对女性的伤害是极大的,《诗经》中的弃妇诗即是典型的表现。弃妇是古代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她们深受制度的残害,结局多为悲惨。写这篇文章目的是表明当时的法律制度对妇女地位的影响,以期让大家了解古代法律对女子的束缚。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悲剧之伏笔

《诗经》时代,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特征的聘娶婚制,逐渐代替自愿婚制,成为周代最主要的婚姻形式之一,并最终成为整个封建社会最主要的婚姻形式。

它很大程度摧残了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讲求门第。媒人是婚姻缔结的中间牵线人,父母是最终决定者。这种制度的逐渐流行,造成了妇女逐步成为被随意奴役的工具。《诗经》弃妇诗便是这种婚姻制度造成妇女悲剧的见证。

诗经中弃妇的诗(法眼看诗经中的弃妇诗)(3)

《礼记》一再强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如《昏义》中“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币,不交不亲。”可见没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在当时是不合礼、不合法的,得不到家庭、家族及社会他人所认可。

我们可以从《诗经·国风》婚恋诗篇章中体会当时人们对这一制度的重视。首先看父母在婚姻中扮演的重要角色:“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1]。

作为“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婚姻大事,其缔结当然要从家族利益出发,因此男女双方在成婚以前必须经由父母同意、认可。

如《鄘风·柏舟》“母也不只,不谅人只”,这是写一名女子爱上一个青年,她的母亲迫其嫁给别人,她誓死不从。可见在包办婚姻制下待嫁女处于被动地位,她们失去自由选择伴侣的权利。

除此以外,媒人在成亲过程中也有着重要作用,若无媒人的介绍,那么男女成婚就失去了所依据的重要条件。如弃妇诗《卫风·氓》中“匪我愆期,子无良媒”,这句话揭示了女子婚姻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无良媒”,不具备成婚的所需条件,这其实也是导致女子被弃的潜在因素。

从上面列举的《诗经》婚恋诗篇章中我们可以发现古代婚制制定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择偶方式,如果缺少这一成婚条件,就会受到谴责甚至酿成悲剧。

诗经中弃妇的诗(法眼看诗经中的弃妇诗)(4)

下堂之因—出妻制

探讨弃妇诗,必须提及的是出妻制度,这是导致变成弃妇的直接因素。可以说,出妻制度与弃妇诗要密切的多。古人出妻,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七出”

“七出”是古代中国丈夫离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又称为“七去”。

如《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诗经》中的弃妇诗出现在世人面前时,《大戴礼记·本命》并未著书,故不可能成为弃妇诗中休弃的理由。此处说“七出”只是为了更显出被离弃的容易性。从《卫风·氓》《谷风》中可以看出被离弃并非七出之因。

(二)富贵弃妻

《谷风》中的诗中的女主人公被丈夫遗弃,她满腔幽怨地回忆旧日家境贫困时,她辛勤操劳,帮助丈夫克服困难,丈夫对她也体贴疼爱;但后来生活安定富裕了,丈夫就变了心,忘恩负义地将她一脚踢开。

故富贵弃妻是弃妇诗《诗经》中弃妇诗的产生原因之一。

(三)色衰被弃

“桑之未落,其叶沃若”,以桑叶之润泽有光,比喻女子的容颜亮丽。

“桑之落矣,其黄而陨”,以桑叶的枯黄飘落,比喻女子的憔悴和被弃。

“于嗟鸠兮,无食桑葚;于嗟女兮,无与士耽”,则以“戒鸠无食桑葚以兴下句戒女无与士耽也”。[2]

从桑叶青青到桑叶黄落,不仅显示了女子年龄的由盛到衰,而且暗示了时光的推移。而被弃以后,她坚强刚毅,冷静理智,看清氓虚伪丑恶的嘴脸,坚决地和氓决绝,坚决地唱出“亦已焉哉”(也就算了吧)!

这何尝不是对“色衰被弃”的怨而不怒呢?

弃妇的人格权与名誉权

现代社会,男女之间自由恋爱,假如同居以后发现双方不合适,都会轻松地分手。甚至于在结婚后离婚,也是普遍的现象。即使被薄幸男子抛弃,也不至于走极端而自杀。但在古代,如果女子被男方抛弃,其所遭受的精神伤害也是非常巨大的。[3]

以现代法律视野来看,男方的背叛从某种程度上是亵渎和侮辱了女方的人格尊严,并使女方的社会名誉和地位遭受了实质的贬损和降低。人格尊严是现代法律关于人格权的核心内容。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也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言既遂矣,至于暴矣。兄弟不知,咥其笑矣。静言思之,躬自悼矣”。可见氓对女子始乱终弃、虐待造成了怎样的后果:为兄弟所不齿和身心受煎熬。在古代社会文化背景下,一个女子明媒正娶结婚后被抛弃都是莫大的耻辱和伤害;更不用说与男人私自结婚、同居后被丈夫抛弃,那是更大的耻辱和伤害。这种耻辱和伤害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

弃妇权益保护

妇女被抛弃后,在男尊女卑的古代惩治负心汉是不大多见的。即使在今天,法律对于有些负心汉也是无能为力的。比如,负心汉和负心女是同样存在,并且如何界定负心的内涵也是一个问题。古代妇女是弱势群体,在男女交往中处于被动地位。因此,部分古代女子在遭受男子背叛后极力向负心男复仇,实质上是争取自己的正当利益和精神赔偿。[4]

鉴于此,我们以上的分析还是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古代女子被抛弃以后,当法律不能对她们实施救济的话,她们只能采用一些特殊和极端的手段来争取自己的利益和精神赔偿。如果我们不过于吹毛求疵的话,这个结论在今天的现实生活中仍然可以找到许多依据。

现在虽然国家规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不受侵犯,但在实际生活中侵犯女性合法权益的事件仍旧存在。

如:在离婚案件中,一些男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限制或剥夺女性的财产权益,侵吞经营收入或花钱买离婚。还有就是女性在家庭中的继承权问题。同时还存在一些阻碍女性继承亡夫财产和丧偶儿媳继承公婆的财产,以及阻碍其处分自己继承的财产的行为。[5]

结语

《诗经》中的弃妇诗让我感觉女性权利平等的重要性,随着现代妇女得到解放,妇女也从婚姻失败的痛苦中得到解脱。然而,现实中在法律层面对妇女保护存在一些漏洞,这都需要我们不断完善相关立法,努力让现代女性步《诗经》中弃妇的后尘。

参考文献:

[1]巨虹.《诗经》中的弃妇诗与周代婚俗[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0(3).

[2][宋]朱熹诗集传[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

[3]李根亮.关于古代小说中报复负心汉故事的法律思考[J].长江大学学报,2014.

[4]胡世杰.“反是不思,亦已焉哉”—从《诗经.氓》中的弃妇现象想到的[J].读与写杂志,2010(6).

[5]付晓梅.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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