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受伤,谁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孩子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难免受伤,孩子家长在心疼孩子之余,心里也会疑惑:孩子受伤,学校有没有责任,我应该如何索赔?

其实,能否让学校承担配成责任与孩子的年龄、举证责任的划分、孩子受损害的原因有重要的关系:

因自身原因受到伤害不满8周岁的孩子受伤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由此,无论是在《侵权责任法》(民法典施行后,侵权责任法即失效)亦或《民法典》中,对不满八周岁孩子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伤,认定学校应否承担责任的方式为:

首先,推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由此 认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其次,如果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证据能够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8至18岁的孩子受伤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施行后,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规定与《民法总则》的规定完全一致。

由此,在《侵权责任法》或《民法典》中,对8至18周岁(如孩子满16周岁且已经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则为8-16周岁)孩子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伤,认定学校应否承担责任的方式为:

由孩子家长举证证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孩子家长可以举证证明的,则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孩子家长不能举证证明的,则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人行为导致孩子收到伤害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通过上述规定,就第三人行为导致孩子受伤害的,承担责任的主体和方式为:

1、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如第三人不明或不能全部、部分承担该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时,由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责任的限额为补齐孩子因人身损害所受的全部损失。

3、就第2点中,如何判别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及如何确定举证责任主体,参照上文“孩子因自身原因受伤”的举证责任规则。

总结

通过上述可知,其实《侵权责任法》或《民法典》对孩子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受伤,制定了一种举证责任规则,即:

1、如孩子为0-8岁,则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如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无法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如孩子为8-18岁,则由孩子家长承担举证责任。如孩子家长可以举证证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孩子家长不能举证证明的,则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孩子在学校受伤怎么要求赔偿(孩子在学校受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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