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花12万元买了辆二手奔驰车,因车辆故障不断,其以交易欺诈为由要求卖家退款并赔偿修车造成的损失。记者12月30日了解到,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卖家存在欺诈行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奔驰维权女子资料(一女子花12万购二手奔驰故障不断)(1)

2020年4月初,张梅(化名)通过朋友薛某介绍,向飞驰公司(化名)购入一辆二手奔驰GLK小型越野车,约定价格12万元,并订立了购车合同。此后,张梅在飞驰公司的协助下成功办理了案涉车辆过户手续。然而张梅在提车及使用过程中却发现,该车辆经常出现故障,经多次修理后依然问题频出。

张梅认为,轿车质量有严重问题,遂自行委托车辆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及价格评估。鉴定结果显示,车辆系重大事故车且涉水,已无法正常使用。此后,张梅以飞驰公司未告知该车辆的真实情况,其行为系欺诈为由将飞驰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双方订立的购车协议,并要求三倍退还全部购车款及损失。

经了解,张梅购车前曾邀请专业从事二手车买卖的万某到场帮助查勘案涉车辆,并由薛某进行试驾。

庭审中,卖家提供证据表明案涉车辆进水及车辆使用部分问题系张梅不当使用导致。卖家辩称,其已告知买家案涉车辆系事故车辆,并在合同中特意补充协议条款处载明“乙方(购买方)已确认该车车况”,因此自己不存在欺诈行为。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飞驰公司曾称该车辆“大事故没有,小碰小擦肯定有”,说明其并未对案涉车辆的事故情况进行隐瞒。而购车协议上并未明确约定交易标的物排除事故车,更未约定所涉事故的程度大小。且张梅购车时亦邀请专业人士到现场看车,并请他人试驾后确认了车况。因此,购车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同时,张梅预付4万元购车款后,案涉车辆多次出现状况,但张梅未拒绝接受车辆并坚持过户,说明当时张梅是知晓车辆情况的。

综上,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在签订案涉购车协议时,被告有欺诈的行为,故而对原告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南通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