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钎、铁镐、千斤顶、炸药……这些,是21名被告盗墓时使用的工具,他们白天黑夜游离于各个村庄之间,一旦发现古墓,便用以上方式破坏、盗掘。他们也知道盗窃古墓违法,但想到能盗窃到文物可转手牟利,便邀约其他人铤而走险。

3月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省眉山中院获悉,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法院日前公开宣判了一起盗掘古墓葬案件,参与盗墓、倒卖文物的21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八个月不等。

多次盗掘古墓葬罪案例(21名盗墓贼在川盗掘多座古墓被宣判)(1)

眉山市彭山区法院春节前的宣判现场

炸开古墓

21人辗转雅安、南充等地盗墓

2018年10月,何某、张某在彭山区义和乡干那山钓鱼时,发现了两座古墓,遂商议盗掘。何某及朋友听说乐山人雍某某是“专门整古墓的”,遂通过朋友电话联系了雍某某,说发现了大墓。

雍某某绰号“雍二哥”,在“圈内”小有名气,接到电话后,雍某某带来了王某某,张某又联系了胞兄张某某参与盗掘。何某、雍某某、张某、王某某对古墓进行了踩点,何某按雍某某的指示购买了铁锹、千斤顶等工具。雍某某又联系罗某某带着探钎到彭山,并约定挖到财物大家分赃。

2018年11月11日,6人先挖开干那山上没有墓碑的一座墓葬,未盗得财物;11月12日,对干那山上一座有墓碑的墓葬进行挖掘;11月13日将另一座有墓碑的墓葬挖了一个直径1.6米和1.6米深的洞,因被村民发现,逃离现场。期间,雍某某、罗某某主要负责挖掘墓葬,何某、张某、张某某、王某某轮流放风及盗挖墓葬。

2018年11月底,雍某某又邀约帅某某、杨某某、彭某某等人再度到彭山区干那山盗掘前次未挖开的古墓,并约定有古董就大家分钱。彭某某又联系了宜宾人牟某某等人送炸药到彭山。此次一伙人炸开古墓后,盗得类似镜片物一个。

随后,雍某某又邀约彭某某、胡某某等人又先后到雅安市名山县红光村、雅安市石棉县、南充市蓬安县、巴中市通江县等地,采用铁钎、铁锹、铁镐、千斤顶、炸药等工作盗掘古墓。

虽盗得的文物少价值低,但经鉴定,被盗掘、破坏的墓葬均为清代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研价值。雍某某等21人盗掘行为破坏了古墓葬的整体性、完整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损失。

多次盗掘古墓葬罪案例(21名盗墓贼在川盗掘多座古墓被宣判)(2)

一审宣判

21人获刑十年至八个月不等

法院认为,雍某某等人未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挖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损害了古墓葬的价值,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雍某某还主动供述,为谋取利益,曾经在海南省海口市购买了23件出水文物“海捞瓷”。经鉴定,有4件系二级文物,17件系三级文物。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

综上,法院判决,雍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犯倒卖文物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彭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胡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其余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八个月不等。

案件承办法官黄惠敏表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文物古迹,影响了文明文化传承,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在此,提醒大家,不要受虚构的网络文学和民间传言的影响和误导,对通过盗墓挖宝一夜暴富产生不切实际的幻想。同时,如果发现有此类犯罪行为要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以实际行动保护文物古迹。

钟成 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

编辑 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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