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某辱骂法官、违反法庭纪律被罚款、拘留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至2020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雷某与北京某服装公司、北京某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雷某向法院递交反诉申请,将反诉标的数额提升至1亿元,并要求移转至中院审理。主审法官多次致电雷某,通知其来法院进行管辖权异议谈话,雷某均拒绝。2019年12月中旬,主审法官突然接到雷某电话,称要递交材料,因主审法官当天已经安排其他案件的庭审,故通知其待庭后安排谈话。但雷某与其子雷某某及律师来到法庭,称法院无权安排谈话。主审法官多次向其释明管辖权异议处理规范及法庭秩序,但雷某与雷某某情绪激动,在法庭大吵大闹。主审法官立即将情况上报,根据应急状况处置办法,让法警及医护人员也参与了处置。法官多次释明不遵守法庭纪律的后果,对雷某与雷某某进行劝诫,但二人不知悔改,继续在法庭和走廊大声谩骂、侮辱主审法官。其间,雷某某还无理哭闹、撒泼打滚,报警并要求120到场检查身体,严重影响了法庭秩序。
处理结果
雷某某公然辱骂法官、哄闹法庭,不仅是对法官人格尊严的侮辱,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其行为性质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西城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对雷某某处以罚款5万元、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雷某将诉讼请求提升至1亿元,想要利用管辖层级规定,移级管辖,扩大影响。在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过程中,雷某某不遵守程序规定,在法庭中辱骂审判人员,哄闹法庭,不仅影响本案的处理,甚至影响到其他庭审的进行,经批评教育后仍拒绝承认错误。雷某某的行为不仅妨碍审判工作正常运行,更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依法对雷某某作出罚款、拘留的处罚决定,一方面切实维护了审判人员的人格尊严,有力保障了司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效维护了法庭秩序,依法捍卫了司法权威。
张某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攻击法官被判刑案
基本案情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19年作出一审判决。乙公司不服,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南通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因对法院判决结果不满,编造一审法官帮助虚假诉讼、枉法裁判等虚假信息,于2020年7月28日使用网名在某网站论坛散布,并指使多人顶帖、评论、转发,其本人亦跟帖攻击、抹黑人民法院及法官。张某另将网帖链接转发至39个微信群,群内人员再行转发121次。截至2020年8月7日,网帖点击量达1072460次,跟帖评论256条。
处理结果
张某因利益诉求未得到一审、二审民事判决支持,为发泄不满情绪,编造一审法官帮助虚假诉讼、枉法裁判等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指使、鼓动他人顶帖、评论、转发,恶意抹黑、攻击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中院提出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张某在其企业所涉一起民事案件败诉后,不服从判决,也不依法申请再审,而是以举报为幌子,捏造事实在网络上大肆炒作,抹黑、攻击人民法院和法官群体,诱导不明真相的网民误解、质疑司法审判工作,已经超越正当维权和举报监督的界限。网络空间具有公共属性和社会属性,是现实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场所的范畴,不是法外之地。张某通过信息网络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从侵犯特定法官名誉权扩大到损害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形象,挑战司法权威,在造成网络秩序严重混乱的同时,也严重扰乱现实社会公共秩序,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以寻衅滋事罪惩处张某的行为,体现了司法机关坚决向侵害司法人员权益行为“亮剑”,既为依法履职的法官澄清正名,保障法官合法权益,也通过惩处强化震慑作用,维护司法权威。
刘某辱骂、诽谤、威胁法官被罚款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三意楼宇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联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宣判后,联昌物业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刘某对判决结果不满,多次在电话中使用不文明语言辱骂、恐吓案件主审法官,并扬言将对法官及其家属实施侵害,同时提交带有侮辱、诽谤内容的上诉状。经法官多次劝诫,刘某拒不改正。崇明区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办公室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多次联系刘某并寄送约谈通知,刘某拒接电话,拒绝来院接受谈话。
处理结果
刘某无视劝诫,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辱骂、威胁主审法官,不仅侵犯了法官的人格尊严,对法官的日常工作与生活造成极大困扰,而且公然挑战司法权威、损害法律尊严,其行为性质恶劣,构成妨碍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崇明区法院依法对刘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决定。刘某不服该罚款决定,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上海二中院依法维持原罚款决定。
典型意义
法官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事关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正常履行,事关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本案中,刘某因对判决结果不满,多次在电话中使用不文明语言辱骂、恐吓主审法官,并扬言威胁法官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同时提交带有侮辱、诽谤内容的上诉状,经劝诫仍拒不改正。刘某的行为严重侵害法官合法权益,不仅妨碍民事诉讼秩序,更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和挑衅。保障法官合法权益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依法对刘某作出罚款的决定,切实维护了审判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职业尊荣感,有力保障了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捍卫了司法权威,有助于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性对待裁判,依法、冷静表达诉求。
江某某诬告陷害法官被判刑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30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江某某诬告陷害案件。经查,江某某因对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某甲等人和江某娘(江某某的妹妹)债务转移纠纷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不满,道听途说后认为某甲伙同某乙和某丙向永定区法院两名法官行贿1万元,由此导致该起民事案件中其妹妹江某娘败诉。江某某就上述捏造的事实多次向永定区监委等有关部门举报。除诬告法官受贿外,江某某还捏造其他事实举报当时经办其和其妹妹江某娘案件的民警、检察人员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嫖宿幼女,以寄送信访件、上访等方式,长期向各级纪委、监委、公安、检察、信访、政法委等部门重复举报,意图使法官及经办其案件的相关民警、检察人员受到刑事追究。经有关部门查证,被告人江某某举报情况均为虚构。
处理结果
江某某因对债务转移纠纷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不满,为泄愤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法官及经办其案件的相关民警、检察人员,所举报内容经有关部门查证均不属实,江某某在获悉有关部门调查结论之后仍旧捏造的多起犯罪事实向各级有关部门进行重复举报,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这不仅是对法官的侮辱,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其行为性质恶劣。永定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江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江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龙岩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举报控告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江某某在无实质证据情况下,通过他人口述自行揣测,频繁捏造法官受贿犯罪事实向各级有关部门重复举报,打着“裁判不公”的旗号诬告陷害法官及案件经办人员。其行为不仅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也给依法履职的法官造成沉重的心理负担。人民法院依法对江某某作出诬告陷害罪的有罪判决,有力保障了司法人员的履职权益,捍卫了司法权威。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运佳 方永梅 张 怡 孔晗悦 | 编辑:逯璐 陈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