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风阵阵,年关将近两项职工福利再次引起网友关注:低温津贴该不该设?年货要怎么发?,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上海工会发的物资怎么领?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上海工会发的物资怎么领(年货怎么发上海总工会重申:可以发)

上海工会发的物资怎么领

北风阵阵,年关将近。

两项职工福利再次引起网友关注:低温津贴该不该设?年货要怎么发?

12月16日,上海市总工会重申年货发放的相关规定:逢年过节全体会员少量节日慰问品,总金额须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留成的拨缴经费收入的20%以内,最高人均不超过400元。

至于低温补贴,网上一项调查显示,八成被调查者认为应该设立低温津贴,保障户外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不过,上海市总工会特聘专职律师唐毅表示,目前中国并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发放“低温津贴”进行规定。

低温津贴该不该设?

近日,上海市总工会微信号“申工社”与劳动报微信号共同发起了关于“低温津贴”的网上调查,共有1400多人参与了调查讨论。调查结果显示,目前享受过低温津贴的职工仅占1%,与此同时,八成被调查者认为应该设立低温津贴,保障户外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网友“张家老伯伯”认为,南方的冬天阴冷,而北方越冬都有取暖费。像上海这样的大城市,数以万计的工人冬天里户外作业,寒冷程度可想而知,因此,适当考虑低温补贴,不仅对保护户外工作的人员是件实事,而且也是城市正常运行的需要。

网友“Sissi baby”则表示,低温津贴应当设立,但应该分层次,对户外工作者津贴是应该发放的……对于办公室白领,我认为只有在相对恶劣的天气情况下发津贴,毕竟工作环境也许不会因为天气改变太大。

上海市总工会特聘专职律师、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主任唐毅表示,根据中国《低温作业分级GBT 14440-1993》规定,低温作业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其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摄氏度的作业。根据工作地点的温度和低温作业时间率,将低温作业分为四级,级别高者冷强度大。长期处在低温作业环境中对于人体具有一定伤害。但是目前中国并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发放“低温津贴”进行规定,“希望今后能够有相关规定的出台,保障劳动者在低温作业环境中的权益。”

上海市总工会表示,作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是法定义务,对于低温作业的劳动者理应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单位工会应在其中起到积极的推动及督促作用。建议用人单位可以从规章制度、工作场所防寒取暖设备、职工体检、饮食、组织职工锻炼等几个方面提供劳动保护,保障户外工作者的安全作业,维护他们的健康权益。

年货要怎么发?

年关将至,如何给广大职工发年货?

2014年7月,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工会经费的一项支出是“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这项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 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 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

同年12月,全国总工会又下发《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明确“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关于“少量”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上海市总工会表示,逢年过节全体会员少量节日慰问品,总金额须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留成的拨缴经费收入的20%以内,最高人均不超过400元。

此外,工会还可向会员发这些福利:基层工会在举办活动和开展各项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奖励、补助、慰问项目,包括优秀学员(自学)奖励;文艺会演、体育比赛奖励;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奖励;会员个人和家庭困难补助会员本人生日慰问,人均不超过250元。

附: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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