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性癖好特殊导致女友重度抑郁,后女友提出分手,并诉至法院,要求5万元的精神赔偿,法院为何不予支持?情侣之间的特殊性癖好导致一方受到伤害,其行为又是否违法?

出轨导致抑郁症要求赔偿(女子诉男友特殊性癖致其抑郁)(1)

2018年,小涵在网络社交平台上认识了黄某,很快两人发展成为恋人关系,在此期间多次发生亲密关系。在与黄某的日常聊天记录中,显示小涵自称为“狗狗、狗子”,称黄某为“子宁”(上海话是“主人”的意思)。

庭审时,小涵说,黄某在性生活方面有特殊癖好,他们也经常因为这个闹不愉快,黄某经常对她进行鞭打,甚至还拍下裸照。

长此以往,小涵身心俱疲,已无力经营这段感情,遂提出分手,可黄某非但不同意,还通过散播双方聊天记录、用裸照及录音威胁、多次出言辱骂等极端的方式挽回。

2020年9月22日,小涵进行了测试与评估,主要测评结果为:被试者因近期发生名誉受损,法律纠纷、小量借贷‘学习困难、受惊、睡眠重大改变等事件,对身心健康皆造成了一定影响;被试者目前患有中度焦虑症状、重度抑郁症状。

2021年1月28日,小涵又因“躯干瘢痕”在医院就诊,医院开具了相关药品。

出轨导致抑郁症要求赔偿(女子诉男友特殊性癖致其抑郁)(2)

对此,黄某辩称:首先,情侣之间的特殊癖好是你情我愿,他并未以任何方式强迫小涵,是她自愿要求,他对其身体实施的各种行为,如轻微的鞭打;

其次,小涵之所起诉他,主要是为了威胁他,利用裁判文书的公开性,导致他的名誉可能遭受损失,以达到索取财物的目的。

法院审理

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综合小涵、黄某的聊天记录来看,可以认定双方在相处、交往的过程中,存在特殊的性癖好。

小涵作为受虐方,黄某作为施虐方,通过鞭打臀部以获取性快感的行为,双方虽属自愿,但无疑不符合主流,不应当提倡;

至于是否属于违法行为,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上述特殊性癖好,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在双方皆自愿,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下,很难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出轨导致抑郁症要求赔偿(女子诉男友特殊性癖致其抑郁)(3)

小涵能否因此获得精神补偿?

在本案中,小涵所举证的材料(两次病历未能提供),无法证明双方在恋爱期间,因黄某行为使其遭受了身体侵害;

且在小涵的测试与评估报告中显示,其所患抑郁还与“小量借贷”、“学习困难”、“受惊”、“睡眠重大改变”等事件相关。

一审法院判定:小涵与黄某之间虽存在特殊性癖好,但并不构成违法行为,黄某对此不存在过错,小涵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恋爱期间因黄某的行为造成了身体损害,因此,对于小涵要求赔偿的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实难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小涵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民事审判中,有这样一个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简而言之就是原告需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承担证明责任,如果证据不足,则很可能败诉。本案中小涵认为自己所患抑郁与黄某有直接关系,但法院经过调查却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情侣或夫妻之间存在一定的特殊癖好,其实属于私人生活领域,但即便如此,也应当把握好尺度,避免因猎奇等心理而做出对身心产生危害的行为。对于本案,你是如何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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