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在波澜壮阔的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形成了内涵丰富、科学系统的法治思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彰显出实践伟力,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浦东特区立法?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浦东特区立法(非凡十年奋进浦东)

浦东特区立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在波澜壮阔的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形成了内涵丰富、科学系统的法治思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彰显出实践伟力。

十年来,在法治思想指引下,法治正成为浦东城市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从201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到2014年7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再到去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实现了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近一年来,从行政审批改革到绿色金融发展,再到文物艺术品交易,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的十余部浦东新区法规连续“上新”,在彰显浦东引领区速度同时,更为引领区建设蹄疾步稳提供了“硬核”法治保障,浦东新区开发开放的制度供给能力,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

浦东法规诞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指出:“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所有的重大立法决策都是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的。”一部浦东新区法规的诞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在立法工作中,我们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定浦东新区法规,首先要有立法需求,先要提出来,有的是职能部门提出来,有的是市场主体提出来,也有的是老百姓提出来,我们充分吸纳民意、汇集各方面智慧。”浦东新区司法局局长黄爱武说。

浦东新区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紧扣实践需求,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坚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制定法规工作各领域全过程。2021年6月23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工作机制,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与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相适应的立项、起草、审议等工作规程和制度安排,会同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立法需求征集、重要制度论证等工作。”

完成立法征集环节后,就进入专业论证环节。由立法所涉及领域的相关专业部门论证项目立法的可行性,如果具有可行性,并经过进一步科学论证及审批程序后,就会列入到正式的立法项目,对一些条件尚不成熟的,作为预备或者是调研项目。

“一旦被列为正式项目,将会成立专门的立法起草小组,起草小组一般都是双组长,包括区人大及政府相关领导,区人大法制委、司法局、发改委等职能部门以及相应的业务职能部门,另外还有市级指导部门、立法专家等,组成一个专班,开展调研,起草草案。”黄爱武说。

十年来,浦东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全面深化改革的试验田,有许多先行先试的鲜活案例,不少改革措施从这里复制推广到全国,这些好经验好做法能否转化为浦东新区法规呢?《决定》第三条规定了浦东管理措施的转化机制。明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暂无法律、法规或者明确规定的领域,支持浦东先行制定相关管理措施,按程序报备实施,探索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适时以法规规章等形式固化下来。“草案成熟以后就按照相应的规定和程序,开始报审:由区政府提交区人大,再由区人大提交市人大审议;如果是市级部门牵头起草的,则由市级部门提请市政府,市政府常务会通过后,再提交给市人大;或者由市人大相关专业委员会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共有三种路径来推动浦东新区法规的制定。”黄爱武介绍。

为了保障转化机制的畅通有效,浦东新区法规的制定还特别强调“合力”。《决定》明确,上海市和浦东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动、统筹衔接,共同做好法治保障工作。

浦东开发开放迈入“自主改”的新征程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虞浔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历经30余年的开发开放,从综合配套改革到自贸区的制度创新,再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随着改革渐入深水区,浦东需要先行突破的制度有很多,“特事特办”显然难以再跟上其开发开放的脚步,而浦东新区法规的诞生,让浦东的开发开放,从“大胆试”“大胆闯”迈入“自主改”的新征程。

“浦东新区法规的创制与制定实施,对于更好地推动基层实践的制度化以及制度化基础上的立法转化、推广复制,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发展、丰富和完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虞浔看来,浦东新区法规是重大机遇与重要抓手,“可以推进引领区建设,为上海乃至中国法治化提供首发和试点经验。”

来源:浦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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