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季来了,平时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支出,有哪些常见的需要调整的呢,本文从捐赠支出、代垫税款、资产损失等方面进行讲解,快来看看吧。
一、捐赠支出
捐赠支出分公益性捐赠支出和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一般所说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对外提供的捐赠。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常指直接捐赠,没有通过国家承认的机关进行。对于公益性捐赠,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而对于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一般不允许税前列支。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捐赠支出在汇算清缴时候怎么调整。
1、疫情捐赠全额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明确:
企业间接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现金和物品、直接向承担防疫工作医院捐赠的物品(注意此处没有现金),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扶贫捐赠全额扣除
《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3、公益性捐赠应按照限额进行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限额进行扣除,扣除限额计算基数为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总额,扣除比例为12%。限额内的捐赠支出准予税前列支;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4、公益性捐赠货物的视同销售
用自产货物捐赠,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应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调整时需按照企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调整收入,并按照含税收入确认捐赠支出的金额。
5、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
企业不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且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不得税前扣除。如:直接捐赠等。
6、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应取得合规票据
所谓“合规票据”,指的是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需要加盖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公章。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二、 和解金、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等
1、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2、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指行政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3、合同违约金、银行罚息等经营性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4、对于罚款有些单位之间的违约金也会叫做罚款,这种罚款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三、代个人承担税费
实际工作中可能发生企业支付给个人款项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该部分税款通常个人事不会承担的,一般都由企业承担,这部分代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是不得税前扣除的。
四、赞助支出
企业发生的赞助应区分是否带有广告性质,对于具有广告性质的计入广告与业务宣传费按照税法要求扣除,对于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五、资产损失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实际损失和法定损失二者的主要区别:一个是实际处置、转让,另一个是未实际处置转让。
对于企业当年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对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有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符合法定确认损失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实际申报的年度就是税前扣除的年度,因此没有追补确认的问题。
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