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辞职是如何规定的(如果结合劳动合同法这几条规定来看)(1)

最近看到一个话题,说的是“如果你工作不开心,会选择辞职吗?”

这个话题让我挺有感触的。

之前部门的一个同事,从我入职开始,就听他在我耳边囔囔着要辞职,一会儿说领导不好相处其它部门的同事喜欢甩锅,一会儿又说觉得自己现在这份工没有意思。

我就给建议,让他学会向上反馈。

他也去了,结果跟领导沟通了一个多小时,领回来一堆杂活,开始忙碌起来。

不知道是我的错觉还是咋的,那段时间我们关系很陌生,不复从前。

后来关系有所回暖,他又开始跟我抱怨,说自己怎么不开心了,打算最近就开始更新简历,找到合适的就辞职。

有了前车之鉴,这一次我很聪明地保持了沉默。

但我觉得他似乎又有点不开心,觉得咱两关系这么好,现在我不开心想辞职,你不开导我就算了,还一副巴不得让我赶快走的态度,你是想怎样?

说实话,那段时光是我入职公司以来,第一次觉得工作不开心想辞职

后来真就辞职了。

但辞职的那个不是他,而是部门另一个同事,平时兢兢业业的,简直就像小时候父母口中隔壁家的孩子那般优秀。

就这么一声不吭,餐也不聚的,就走了。

再到后来,我因为有更好的发展也走了。

然后现在,这个同事还在那家公司,时不时还会找我聊天,但还是那个老话题,跟我说做得不开心,想辞职了,让我帮忙内推,却又不更新自己的简历

所以我算是懂了,那些嘴巴上常常挂着工作不开心想离职的,短时间之内都不离职。

很多人可能在某一时间段都会有辞职的想法,但总是被顾虑给拖住。

我就见过有人明明已经拿到了另一家公司的offer,又担心万一过去后试用期没通过,再“继续苟住等环境变好”和“赶紧走人离开这个让人不开心的工作”之间犹豫、

又比如有的人明明已经下定决心要辞职,但害怕领导不批。

涉及到职业规划的事情我没办法给出太多的见解,毕竟我本身也就是一个打工的,不好误人子弟。

不过对于辞职这件事,我可以说说我个人的几个见解,供大家参考。

1、辞职是你的权利,别人只能挽留,不能强求

劳动法关于辞职是如何规定的(如果结合劳动合同法这几条规定来看)(2)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想辞职,你只需要履行提前告知公司的义务就行了。

所以,不管你是单纯地不想在这家公司耗下去,还是找到了更好的工作想跳槽,都可以辞职走人,只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走就行。

至于公司的感受?不用考虑的。

当然,如果公司能够解决你想辞职的原因,那留下来继续做自己熟悉的工作也未尝不可。

比如你跳槽是因为工作几年了都没有涨薪,公司了解到你辞职的原因,觉得你是人才想挽留你,愿意给你升职加薪,那你就可以综合考量看看是否要继续留下来。

但还是那个原则,辞职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如果你已经下定决心就是要走,那谁也留不住你。

记住,正式员工辞职,要提前30天提交书面通知,试用期只需要提前3天就可以了。

2、提出辞职后,就没有“回头路”了

劳动法关于辞职是如何规定的(如果结合劳动合同法这几条规定来看)(3)

虽然辞职是劳动者享有的权利,但一旦我们使用了这个权利,就不能回头了。

比如我之前碰到过这么一种情况,老李(别名)因为亲戚在当地开了一家公司,所以要辞职去那边帮忙,就跟公司提出了辞职。

因为确实各方面能力都不错,所以领导也进行了挽留,多次劝说无果后,还是批了。

然后老李开始进行离职的工作交接,公司也发布了招聘信息,多方筛选后也找到了比较不错的人选。

结果在新员工入职一个礼拜左右,老李突然找到部门领导,说想继续留公司,因为亲戚那边突然又不缺人了。

但辞职不是儿戏,公司已经招到合适的人选,一个岗位也用不着两个人来分担,最终老李还是只能离开公司。

由此可见,辞职是《劳动合同法》赋予我们的权利没错,但权利一旦使用了,除非是公司愿意,否则就无法撤回。

以上。

其实之前我在关于“辞职”的文章里面有和大家说过很多,只是略微散乱,这一次做了整理,逻辑会清晰很多。

最后的最后,很多人会有一种错觉,就是以为主动辞职没有经济补偿。

但其实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某种特定情况下,劳动者被迫向公司提出的辞职,还是可以拿经济补偿金的。比如公司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违法调岗降薪等违法用工的行为,在掌握到相应证据后,都可以被迫辞职,然后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不给,那就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证据齐全又有法律依据作为支撑,胜诉只是时间问题

当然,如果只是单纯的因为个人原因离职,那除了离职当月在职期间的工资之外,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这个需要特别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