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的消息(关于离婚的那些事)(1)

作为一个传统的天主教国家,西班牙在2005年以前的《婚姻法》规定,凡夫妻双方要求离婚,必须先申请合法分居,在度过一段反思期之后,才可以正式申请离婚。但在2005年,执政风格大胆激进的西班牙首相萨帕特罗修改了《婚姻法》,简化了离婚的手续,让想要离婚的夫妻不用再分居就可以“闪电离婚”,前提只要两人结婚时间已满三个月。对于像西班牙这样一个在1981年法律还不允许离婚的国家来说,可以说是一次很大的进步了。

婚姻关系中的男女不平等

西班牙曾是一个独裁统治国家(1939~1975),当时社会上大男子主义风气盛行,女性不仅没有离婚权,甚至不能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就连外出旅行也要得到丈夫的书面批准。随着佛朗哥的去世和独裁政权的垮台,西班牙民主政府就开始着手解决男女不平等问题。萨帕特罗在执政的第二年就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并修改了《婚姻法》,新修改的《婚姻法》更倾向于保护女性的权益,比如规定抚养未成年孩子的妇女,在离婚时即使房子不属于自己,但在孩子未成年之前,也拥有居住房子的权利。

尽管现代女性终于得到了公平的对待,但在过去,女性在婚姻上的自主权从来就没有受到过保障。有一幅很有名的史前壁画,画的是一名男子拽着女子的头发,将她拖在地上带回洞穴,以此方式让她成为自己的妻子。这幅壁画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我们无从得知,但明显可以看出,当时的女性是不受尊重的,更是没有婚姻自主权的。

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就有规定:“若妻子抛弃丈夫,则应将其投入河中;若丈夫抛弃妻子,则应赔偿她一个银币”。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妻子主动抛弃了丈夫,她将被处死,但丈夫却可以随意抛弃妻子,只需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即可。

公元前8世纪,古希腊的法律禁止离婚。而在古罗马时期,婚姻的形式分为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在有夫权婚姻中,妻子完全处于夫权之下,在无夫权婚姻中,夫妻关系相对平等,只有在无夫权婚姻中,妻子才有离婚的权利。但后来随着天主教的普及,离婚又再一次被禁止。

关于离婚的消息(关于离婚的那些事)(2)

不同宗教对待离婚的态度

即使在法律允许人们离婚的情况下,来自社会文化和宗教信仰的压力,也会迫使人们不敢轻易提出离婚。比如,伊斯兰教尽管允许离婚,但《圣训》中也有提到:“离婚是在真主允许的所有合法事物中最令人讨厌的事情。”伊斯兰教在强调婚姻的严肃性、神圣性和稳定性的同时,也允许人们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不孕不育或患有严重疾病)提出离婚,但又告诫人们要谨慎决定离婚。

天主教是不允许离婚的,离了婚的教徒就不再能领圣体。从《旧约全书》到《创世纪》,都有提到“天主结合的人不可拆散”,天主教会认为,婚姻是双方在天主面前建立的盟约,离婚就是一种背弃盟约、亵渎神圣的行为。所以,像意大利和西班牙这样的天主教国家,都直到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才立法允许离婚。

但对于天主教徒来说,在当地的市政府登记的婚姻,是可以离婚的,而在教堂举行的天主教婚姻是永久婚姻,仍是不能离婚的。虽然天主教徒夫妻不能离婚,但他们可以向教区申请“婚姻无效”,只要主教批准他们的婚姻无效,就代表这段婚姻从开始就没有效力,教会不承认这段婚姻曾经存在过,他们就可以在不违背信仰的前提下,达到彼此分开的目的。

关于离婚的消息(关于离婚的那些事)(3)

各国离婚状况大不同

中国早在唐朝(618-907)就有了关于离婚的法规,但离婚的主动权主要还是掌握在男性手中。比如,《唐律》中规定,妻子只要犯了“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这七条中的任一条,丈夫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休妻,不需经过官府,只要作成文书,即可解除婚姻关系。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一向重视解放妇女的中国共产党对离婚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废除了男子专权离婚主张,赋予夫妻平等的离婚权,确定了离婚自由。这对于中国妇女来说是一次空前的解放,但在某些大男子主义盛行的偏远地区,当地妇女要提出离婚还是面临着很大的压力,甚至受到丈夫及其整个家族的暴力威胁。

在与中国相邻的日本,现有的离婚法律是以欧洲国家的法律为范本制定的。在明治时期(1868~1912),日本男子可以无所顾忌地和妻子离婚,再娶下一任,不用对前妻进行任何补偿。但如今在日本,离婚后女方可以得到财产分割、补偿金、养老金和抚养费,哪怕妻子是没有收入的全职主妇,也能在离婚后拿到丈夫一半的养老金。

印度是世界上离婚率最低的国家之一,主要是因为按照印度教的传统,婚姻是一种不可撤销的、纯粹的和宗教的关系,也可以说是一种永恒的契约。不过,根据印度教婚姻法规定,如果一方患有麻风病或传染性疾病(如艾滋病或乙型肝炎),另一方就可以提出离婚。在印度,离婚对女方造成的影响远远高于男方,离婚的妇女会被视为异类,被认为损害了家族的荣誉,受到周围人的歧视,离婚对男方的影响却微乎其微。

法国是离婚法的先驱

1789年爆发的法国大革命打破了波旁王朝统治下的君主制,让天赋人权、三权分立等民主思想得到传播,撼动了整个欧洲大陆的封建秩序。在大革命之后,制宪议会将婚姻从一种宗教上的仪式变成了法律上的民事契约,并在1792年提出了离婚法案,第一次肯定了离婚权,这在近代法国婚姻法上是一个转折点,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在此之前,无论是天主教会还是世俗社会,对待离婚的态度都十分严格,但1792年离婚法案的出现,改变了长期以来的父权制家庭形态,开启了欧洲大陆之后近一个世纪对离婚问题的争论。

从1792年颁布离婚法,到1795年发生热月政变期间,法国的离婚率出现了激增,而且大部分都是由女性提出的离婚,这体现了教会对婚姻的控制权开始被削弱,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得到了提升。虽然,由制宪议会建立的家庭法庭在处理婚姻纠纷时取代了教会的绝对权威,但离婚法并不只是一种针对天主教的武器,而是一种提高社会道德的手段,以确保夫妻在感情破裂后可以用文明的方式分开,不会因为无法离婚而产生其他的丑闻。

人们从过去羞于提起离婚,到现在可以大方谈论,也表示整个社会环境正变得越来越多元开放。而当一段婚姻确实已到了无路可走的地步,选择放手,双方好聚好散,也不失为一种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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