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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科栋律师,北京合弘威宇律所事务所刑民交叉部主办律师,专注于职务犯罪、企业家经济、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厅级)、重大金融经济犯罪(涉案百亿)和企业家经济纠纷系列案件。

导语:非法经营罪也是近年来的高发罪名。那么,到底哪些“经营”行为会构成犯罪?违反部门规章会构成非法经营吗?本文将通过一个具有争议性的案例,来解读非法经营罪的认定要素问题。

非法经营罪特别严重的能缓刑么(违反部门规章犯罪吗)(1)

一、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从法律角度来分析,构成非法经营罪,有一个最大的大前提,就是:违反国家规定。

那么相应的,可能会出现3种情况:(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1、该行为没有违国家规定。

国家规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除此之外,像地方性的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如果违反了是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2、违反了国家规定,但是规定中没有将此行为列入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

3、上述两种情况都符合,但是属于国家规定中行为方式的第四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此时需要进一步结合其他有关的刑事司法解释)

那么如果该行为在有关的刑事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的哪一条解释其符合非法经营的犯罪行为,那么该行为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特别严重的能缓刑么(违反部门规章犯罪吗)(2)

二、1个案例解读:违反部门规章,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第一点中,我们提到非法经营罪有一个大前提是违反了“国家规定”,那么国家规定之外的,比如违反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这些情是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从法律角度可以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虽然它有一个所谓的“兜底条款”,但是也不能随意的扩大该罪的适用对象范围。

但是在实践情况中,也不乏这种“定错罪”的情况。很多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给大家解读。

(本案涉及多项罪名,除了非法经营罪,还有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这里仅就非法经营罪的定罪情况进行梳理分析。)

1、【案情经过】

2008年3月24日始,被告人周恩宏、梁锟楚开始实际运营及管理广州凡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天公司),其中周恩宏占85%股份、梁锟楚占15%股份。凡天公司旗下设有“烟雨红尘”网站,通过与作者签订协议的方式刊发网络文学作品,再以会员付费阅读及广告、推广等方式获取收益。该公司依法获批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但未获批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经核算,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凡天公司共获利9371569.67元,其中付费阅读收费为7535867.15元。该网站在刊载普通文学作品的同时,还刊载淫秽、色情小说吸引读者阅读。其中,该网站登载的《女公务员的日记》《情迷苗寨》《人面兽医》经鉴定均为淫秽性质文章;《美艳富婆的贴身保镖》《空巢:留守村妇》《女子私密会所》《兽心沸腾》《都市欲望:疯狂的缠绵》经鉴定均为夹杂色情文章。经核算,凡天公司与《女公务员的日记》《情迷苗寨》《人面兽医》三部淫秽小说的作者进行收益分成,凡天公司直接获利约15万元。同案人赵静(另案处理)为该网站的主编,被告人雷娜、唐庆华、陈园均为网站编辑。其中,被告人雷娜是《女公务员的日记》《情迷苗寨》的责任编辑,被告人唐庆华、陈园没有担任过淫秽小说的责任编辑,但作为值班编辑,均偶尔接触过部分淫秽小说。2014年4月14日11时许,公安人员在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某小区内,将被告人周恩宏、梁锟楚、雷娜、唐庆华、陈园抓获,现场缴获作案工具笔记本及台式电脑、网络服务器主机等。

2、【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判】——5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认为:被告人周恩宏、梁锟楚、雷娜、唐庆华、陈园违法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审宣判后,五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随后广州由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此案重审】——2人构成、3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天河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一审程序重审,审理认为:

被告人周恩宏、梁锟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从事出版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雷娜、唐庆华、陈园参与非法经营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宣判后,除被告人雷娜外,被告人周恩宏、梁锟楚、唐庆华、陈园仍不服,提出上诉。

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5人均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审理认为,上诉人周恩宏、梁锟楚、原审被告人雷娜以牟利为目的,结伙出版、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唐庆华、陈园,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罪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

我们来分析,本案从最开始的5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到其中3人构成,到最后5人均不构成,那么为什么会最终判定“无罪结果”呢?(这里无罪的意思是本案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他犯罪情况不包含在内)

核心关键点就在于上文提到的:

——非法经营罪的大前提问题,也就是“违反国家规定”,而部门的规章制度不属于国家规定。

原审中根据被告人没有获批《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从而认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

但是《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效力层级是部门规章,而不是国家规定,所以自然不能判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特别严重的能缓刑么(违反部门规章犯罪吗)(3)

三、总结

本文主要讲述违反部门规章,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违反国家规定,也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必要前提条件。

其中争议的重点就在于:“国家规定”要如何定义。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会出现各种不同的理解。

——经常会有人认为国家规定,包括所有的中央机关、甚至国有企业的相关规定。这是一个误区。

从广义上我们理解的“国家规定”,就是代表国家做出的规定。但是刑法总则中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已经有非常明确的解释:

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即对于最高权力机关、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和最高行政机关作出的规定,都应认定为刑法上的国家规定。

除此之外,都不属于国家规定。

所以,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关键,和争议点也往往就是在这里。

非法经营罪特别严重的能缓刑么(违反部门规章犯罪吗)(4)

(本文为办案之余普法系列文章,多为办案所感,仓促行文,旨在传播法律,为大众提供有帮助的内容,并非专业探讨,力求简单浅显,如果纰漏或晦涩难懂,还请谅解,私信联系提出建议。)

专栏作者:合弘威宇刑民交叉部辩护团队 王科栋律师

专注于职务犯罪、企业家经济、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辩护

胖乎律师小编:燕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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