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对校园欺凌专项治理方案(枣庄市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出台)(1)

治理校园欺凌

近日,枣庄市教育局下发了《枣庄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我市将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作为考评内容,纳入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班主任及相关岗位教职工学期和学年考评。另外,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工读)学校。详情如下:

枣庄市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大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力度,切实保障全市中小学校(含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下同)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鲁教安发〔2018〕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培养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中小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为根本,以建立健全预防、处置学生欺凌工作长效机制为目标,以教育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协作、全社会形成合力为保障,确保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把学校建成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

二、治理内容及措施

(一)明确学生欺凌的界定

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事件。

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之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处理。

(二)落实“教育为先”原则,全力做好有效预防

1.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一是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落实立德树人和教育部《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等一系列政策要求,强化中小学德育教育,不断提升中小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要扎扎实实落实好《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引导全体中小学生从小知礼仪、明是非、守规矩,做到珍爱生命、尊重他人、团结友善、不恃强凌弱,弘扬公序良俗、传承中华美德。二是各学校要落实《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让学生知晓基本的法律边界和行为底线,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错误认识,养成遵规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三是要认真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和积极心理品质,对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问题的学生开展科学有效的心理辅导,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四是要切实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组织开展家长培训,使家长做到注重家风建设,加强对孩子的管教,注重孩子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培养,从源头上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发生。五是要认真开展预防欺凌专题教育。各学校每年3月、9月要结合“文明行为养成月”活动和学生欺凌典型案例集中开展预防学生欺凌专题教育,2018年11月底前,要结合“法治枣庄百人宣讲”活动开展一次以预防学生欺凌为主要内容的专题教育活动。要强化学生校规校纪教育,通过课堂教学、专题讲座、班团队会、主题活动、参观实践等多种形式,提高学生对欺凌行为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做到不实施欺凌行为。同时要全面加强教职工特别是班主任专题培训,提高教职工有效防治学生欺凌的责任意识和能力水平。

2.严格学校日常管理。学校要将防治学生欺凌纳入学校整体安全工作进行统筹,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等机制。要加强师生联系,密切家校沟通,及时掌握学生思想情绪和同学关系状况,特别要关注学生有无学习成绩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情绪反常、无故旷课等异常表现及产生的原因,对可能的欺凌行为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严格落实值班、巡查制度,禁止学生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针对重点学生、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防治工作。对发现的欺凌事件线索和苗头要认真核查、准确研判,对早期发现的轻微欺凌事件,实施必要的教育、惩戒。要加快推进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监控和报警平台,逐步建立校园网上巡查机制。学校要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相关岗位教职工防治学生欺凌的职责、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学生欺凌的早期预警和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的具体流程、校规校纪中对实施欺凌学生的处罚规定等。

3.定期开展排查。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通过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学校开展等方式,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题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

(三)落实“法治为基”原则,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事件、案件

1.严格规范调查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教职工发现、学生或者家长向学校举报的,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并根据有关规定处置。

2.妥善处理申诉请求。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科(股)室并向社会公布。区(市)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科(股)室负责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申诉请求。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处理程序妥当、事件比较清晰的,应以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为准;确需复查的,由区(市)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科(股)室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复查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进行认定、提出处置意见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学生。

区(市)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科(股)室接受申诉请求并启动复查程序的,应在复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备案。涉法涉诉案件等不宜由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受理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引导其及时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

3.强化教育惩戒作用。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公安机关根据学校邀请及时安排人员,保证警示教育工作有效开展。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未成年人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专门(工读)学校招生入学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联络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各级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学生欺凌犯罪案件,做好相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审判等工作。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要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工读)学校。对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建立长效机制

1.完善培训机制。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防治学生欺凌专题培训纳入当地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长、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并要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具体工作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必要的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面授培训。中小学校长、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班主任和教师等培训中应当增加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面授的内容。培训纳入相关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2.建立考评机制。市将本区域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对区(市)教育工作督导、评价范围,纳入各级“平安和谐校园”、“文明校园”创建标准;市、区(市)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纳入对学校、校长、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班主任及相关岗位教职工学期和学年考评。

3.建立问责机制。市把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要设置举报和咨询热线,在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的公示栏、学生通道、学生宿舍等位置公开,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中小学校对严重的欺凌事件,要及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

5.健全依法治理机制。学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制度,明确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防治学生欺凌的具体职责,把防治学生欺凌作为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主动开展以防治学生欺凌为主题的法治教育,推进学校在规章制度中补充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落实各项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及对实施欺凌学生进行教育。

三、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涉及面广,各级各有关部门、各类学校必须明确分工,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生欺凌综合治理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牵头做好专门(工读)学校的建设工作,是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牵头单位。

为把工作落到实处,依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枣政办发〔2017〕54号)规定的市教育局科室职能,建立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市教育局思政宣传科、安管办、基教科、师训科分工负责、共同管理的工作机制。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对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市教育局思政宣传科负责指导学校加强对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教育和常规管理,主要做好中小学生法治和纪律教育、文明行为养成教育和欺凌防治专项教育;强化校长、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班主任及全体教师防范和治理校园欺凌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学校德育常规管理、班级管理和班集体建设;加强校园欺凌问题的排查和教育引导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苗头、及时化解校园欺凌问题;发挥家委会和家长的作用,做好家校合作育人工作;发挥兼职法治副校长(辅导员)作用,做好法治纪律教育和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市教育局安管办负责督促学校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对于校内学生纠集社会人员对学生实施欺凌的,协调政法公安机关及时予以打击。市教育局基教科负责对初中、高中阶段实施欺凌的学生表现记入综合素质评价。市教育局师训科负责将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内容纳入对各级教育行政干部、校长、教师、班主任培训。

各区(市)教育局也应根据工作实际和科室职能将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的任务落实到具体科(股)室。

(二)综治部门负责推动将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三)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妥善审理学生欺凌相关案件,通过庭审厘清学生欺凌案件的民事责任,促进矛盾化解工作;以开展模拟法庭等形式配合学校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四)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对学生欺凌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开展法律监督,并以案释法,积极参与学校法治宣传教育。

(五)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办理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实施学生欺凌侵害学生权益和身心健康的相关违法犯罪嫌疑人,强化警校联动,指导监督学校全面排查整治校园安全隐患,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六)民政部门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加强对被欺凌学生及其家庭的帮扶救助,协助教育部门组织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为中小学校提供专业辅导,配合有关部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和帮扶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支持体系,指导协调开展以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技工院校做好学生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九)共青团组织负责切实履行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组长单位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并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建立预防遏制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工作。

(十)妇联组织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学生欺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家长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十一)残联组织负责积极维护残疾儿童、少年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学生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加强残疾学生遭受欺凌的风险防控,协助提供有关法律服务。

(十二)学校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开展相关教育,制定完善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的各项措施、预案、制度规范和处置流程,及时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指导、教育家长依法落实法定监护职责,增强法治意识,科学实施家庭教育。

四、加强领导,强化督导和宣传,全面提升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水平

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是中小学安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事关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各学校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严格按照省、市的要求,扎扎实实做好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

为加强领导,市成立以市教育局局长任组长、市综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委、妇联、残联等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任成员的“枣庄市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分管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处室负责人任办公室成员。各区(市)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各学校要成立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

(二)严格责任追究

按省《方案》规定,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本级、本校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学生欺凌事件高发、工作推诿拖延、发生欺凌事件不能及时正确处置、酿成重大事端、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和追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引发学生二次伤害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强化督导检查

市、区(市)教育督导机构要分别联合各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安排两次对所辖区域内各学校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在此基础上各区(市)教育督导机构还应对所辖学校适时开展以欺凌防治教育、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制定、及时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等为主要内容的专项督导。

(四)加强宣传引导

市、区(市)、各中小学校要结合“七五”普法,扎实开展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要加强对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及时推广先进经验、先进典型,同时要加强舆情管控,一方面要及时回应社会对已发生学生欺凌事件的关切,充分满足群众的信息需求;另一方面要防止媒体过度渲染报道,避免学生欺凌通过网络媒体扩散演变为网络欺凌。

五、其他要求

1.各区(市)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具体的加强中小学校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于7月底前、区(市)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分管负责人、联系人名单于6月底前分别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教育局思政宣传科、市教育局安管办。

联系人:张影,0632—3321385,邮箱:1330632188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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