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田法院

转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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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辛苦苦干了几个月的工作

离职却惨遭恶意拖欠劳务费

红教练说起这段经历真是苦不堪言

拖欠劳务费可以主张利息(对恶意拖欠劳务费说)(1)

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支持红教练要回应得的劳务费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日,游泳教练红教练与某咨询公司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务合同》,合同约定月薪为基本工资3500元加岗位薪酬。

某咨询公司与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张某。合同签订后,红教练被派驻在某投资公司上班,担任游泳教练。

在工作中,红教练发现某投资公司给自己安排了大量的课程,7-8月的游泳旺季,更是常常加班,无法休息。每月工资也总是以各种理由拖欠、少发。在向某咨询公司多次索要工资无果后,2020年8月26日,红教练从某咨询公司离职。

红教练认为,某咨询公司存在故意拖延、恶意欠薪的行为,遂诉至福田法院,请求某咨询公司、某投资公司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8月26日拖欠工资及赔偿金共计51205.4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对双方核对清楚的课时,法院予以采纳。对双方有争议的上课课时,因原告红教练提交了具体的授课时间、学员姓名、授课内容记录,该记录连贯完整,法院予以采纳。原告红教练提供了劳务,被告某咨询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报酬。

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不是劳动争议纠纷,原告红教练的劳务报酬包括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每月3500元和教学课时费,原告红教练所称的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出勤费用即加班工资,体现在工资里的教学课时费,不应当又计件又计时地双重计算。

经核算,红教练2009年12月至2020年5月的基本工资和教学课时费两者合计65580元。

因某投资公司2、3月并未营业,某咨询公司应按照最低月工资标准2200元的80%即每月1760元支付,合计3520元。

以上各项共计691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4174.7元,差额44925.3元。

原告红教练提供劳务时,与被告某咨询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在被告某投资公司处提供劳务,两被告人格混同,被告某投资公司作为实际合同履行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咨询公司、某投资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红教练支付劳务报酬44925.3元;

二、驳回原告红教练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某咨询公司、某投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区别主要有: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5、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法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等。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约定上述内容。

6、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7、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8、纠纷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劳务提供者需要保留好相应的工作记录以证明工作量。本案劳务提供者系游泳教练,有良好的工作记录习惯,提交了自己记录的具体授课时间、授课对象学员的姓名、授课的内容,记录连贯完整,还能辅以与公司其他员工安排工作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自己提供劳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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