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总公司中标,分公司施工分两种情况:一是财务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施工;二是财务统一核算(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统一财务核算)的分公司施工。实践中存在的总公司中标分公司施工,由于工程所在地政府要求把工程项目的各项税收都留在工程所在地财政部门的原因,外来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所在地成立的分公司都必须要求财务独立核算。因此,本文主要分析财务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施工的财税法风险管控。

施工企业联合体中标会计核算办法(分公司施工模式的)(1)

(一)总公司中标,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施工模式法律风险管控

1、存在的法律风险

第一、没有建筑资质的分公司承接工程业务是违法行为。

第二、没有建筑资质的分公司承接工程业务是违法分包行为。

2、法律风规避策略

(1)招投标环节的法律风险规避策略。

基于建筑总公司(被挂靠方)是法人单位,分公司不是法人单位的考虑,在招投标环节,必须由建筑总公司参与投标,分公司绝对不可以参与投标。因此,在业主或建设单位发出招标文件后,建筑总公司(被挂靠方)必须以建筑总公司(被挂靠方)的名义进行投标,编制投标文件参与竞标工作。

(2)建筑总承包合同签订环节的法律风险规避策略。

如果建筑总公司(被挂靠方)参与竞标,中标后,必须由建筑总公司与发包方或建设单位签订建筑总承包合同,绝对不允许分公司与建设单位或发包方签订建筑总承包合同。

(3分公司施工环节的法律风险规避策略。

当前,全国各地的地方政府为了把工程项目的全部税收,包括不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留在工程施工所在地财政部门,强制要求外来施工企业在当地成立分公司进行施工。为了配合地方政府抢夺税源的意愿,外来施工企业必须要在工程施工所在地成立分公司,让分公司进行施工,必须采用以下合同策略规避总公司中标分公司施工的法律风险规避策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的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基于此文件的规定,建设单位或发包方所在地的政府必须要求中标的建筑总公司(被挂靠方)设立分公司施工的法律风险规避的合同策略如下:

中标的建筑总公司(被挂靠方)、总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建设单位或发包方必须签订三方协议,或中标的建筑总公司与其设立的分公司签订内部授权协议,授权建筑总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为发包方或建设单位提供建筑服务。三方协议或授权协议书上必须明确约定以下四项事宜:

第一、约定建筑总公司(被挂靠方)在工程所在地分公司全权履行建筑总公司与发包方或建设单位签订的建筑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事项。

第二、约定建筑总公司(被挂靠方)与发包方或建设单位进行工程进度结算或最后的工程决算。

第三、约定发包方或建设单位直接支付工程款给建筑分公司;

第四、约定建筑分公司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发包方或建设单位。

(二)总公司中标,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施工的税务风险管控策略

1、存在的税务风险:虚开发票行为。

总公司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的建筑总承包合同,总公司给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财务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分别与供应商、机械设备出租方签订进项类合同,这些成本进项发票开给分公司,但是为了解决增值税销项发票的抬头是分公司的名字以致实现增值税抵扣的链条不断,分公司给总公司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开票方法,表面上理顺了财务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实现了增值税抵扣,但是不合法。 总公司根本没有参与施工活动,具体的施工活动全是分公司开展的,总公司给发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显然是在没有真实交易活动下的开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第一条的规定,总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

2、税收风险管控策略

(1)遵循增值税抵扣的原则:四流合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根据此规定,总公司与业主尽量勾通,只要业主同意以下两个条件:同意与分公司结算工程款;同意接受分公司向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建筑行业中存在的总公司中标分公司施工和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的法律税收风险,可以通过“内部授权或者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进行规避。

基于以上税法政策规定,建筑总公司(被挂靠方)中标分公司施工的项目部,分公司抵扣增值税的税务风险规避策略是“四流合一”策略,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第一、合同流管控:实际施工过程中,所有的采购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合同的签订,在总公司(被挂靠方)授权权下,由分公司对外统一签订。

第二、资金流管控:所有的采购材料、设备资金、租赁款、农民工工资或劳务分包款的支付,统一由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对外公对公支付给材料、设备供应商、劳务公司、农民工等。同时发包方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分公司而不能支付给总公司(被挂靠方)。

第三、发票流管控:收入发票由分公司直接开具给发包方或建设单位;成本发票由材料、设备供应商、出租方、劳务公司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给分公司。发包方或建设单位凭收到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四、劳务流、物流管控:发包方直接与分公司进行工程计量、签订工程进度结算书或最终工程决算书,绝对不可以与总公司(被挂靠方)进行工程计量和签订工程进度结算书和最终工程决算书。材料、设备供应商直接发货给分公司,分公司在项目工地上与材料供应商或设备供应商签订材料、设备验收确认单,分公司直接与材料、设备供应商进行材料、设备款结算,签订材料、设备货款结算书。劳务公司直接与分公司进行劳务工程量计量、进行劳务款结算,签订劳务款进度结算书或劳务款最终决算书。

(2)项目部预缴增值税的管控策略

总公司(被挂靠方)中标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施工的项目(即分公司直接管辖下的项目)的所在地与分公司注册地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域之内的同一个地方,预缴增值税的纳税管理策略如下:

第一、分公司在管辖分公司的所在地税务部门(其实是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部门)预缴增值税。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2%预征率在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3%预征率在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第二、预交增值税金额的计算。

如果分公司发生分包业务情况下的预交增值税计算公式:

一般计税项目应预缴增值税税款=(收到工程款或预收账款-支付的分包款)÷(1 税率9%)×2%;

简易计税项目应预缴增值税税款=(收到工程款或预收账款--支付的分包款)÷(1 征收率3%)×3%;

如果分公司没有发生分包业务情况下的预交增值税计算公式:

一般计税项目应预缴增值税税款=收到工程款或预收账款÷(1 税率9%)×2%;

简易计税项目应预缴增值税税款=收到工程款或预收账款÷(1 征收率3%)×3%;

(3)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管控策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六条,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三款规定,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二十四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基于以上税法规定,基于分公司管辖下项目部所在地地方政府要求将工程项目涉及的各项税收全部留在工程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的考虑,总公司(被挂靠方)中标分公司施工的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管控策略如下:

第一、分公司不向总公司(被挂靠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第二、分公司不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不提供总公司相关证据证明其是总公司的分公司(即二级分支机构)身份

第三、同时符合以上两个策略的情况下,分公司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分公司的收入(产值)不并入总公司收入(产值),在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 总公司中标,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施工的财务风险管控策略

1、存在的财务风险

总公司中标分公司施工的项目体现的财务风险有两方面:一是会计核算主体确定不明确,有的以总公司进行会计核算,有的以分公司进行会计核算;二是会计核算凭证混乱,收入发票是总公司抬头的名字,项目成本发票是分公司抬头的名字。

2、财务风险管控策略

第一、必须确定分公司作为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主体。总公司中标分公司施工的项目必须以分公司作为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主体,以分公司的名义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必须规范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凭证。收入发票必须是分公司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分公司收取发包方工程款。成本发票必须是材料、设备供应商、设备出租方、劳务公司向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第三、分公司保管好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凭证,直到分公司工商注销前,依法进行销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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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肖太寿博士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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