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如何区分认定技术服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和建设合同的区别(如何区分认定技术服务合同)(1)

1544如何区分认定技术服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支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案例154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民二终字第55号上诉人云南宝衡矿业有限公司(简称宝衡公司)与上诉人鹤庆北福衙矿业有限公司(简称北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关合同性质及效力。宝衡公司认为,三份合同的核心条款都是技术服务的内容,合同履行过程中也是以技术指标作为结算,并由北衙公司以技术服务费的名目来向宝衡公司支付费用,故合同的性质为技术服务合同。因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故三份合同合法有效。北衙公司认为,三份合同约定由北衙公司向宝衡公司让渡矿石所有权后,由宝衡公司自行组织生产,并由宝衡公司把自己提炼并所有的黄金卖给滇金公司,故三份合的实质是买卖合同。合同无需经审批后生效,故三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已生效。

二审争议焦点:1.合同性质。2合同效力

二审裁判要点:1、合同性质。从三份合同的约定内容看,5万吨和12万吨两价合同除了结算流程和结算方式更为细化、违约责任更为明确外,其金内容与17万吨合同基本相同。根据合同约定,由北衙公司通成立堆浸二部,宝衡公司负责实验生产技术管理;宝衡公司在向北衙公司支付保证金及筑堆矿石的全额押金后,向北衙公司调运红土矿进行加工提练,并按提炼所得合质金的综合回收率是否达到60%分别进行结算。因三份合同均是宝衡公司通过支付保证金及押金后,对北衙公司的红土矿进行加工提炼,并将提炼后的合质金交送至北衙公司总部滇金公司,再由北衙公司按照合质金的综合回收率向宝衡公司计付报酬的合同,上述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的规定,其有承揽合同的特征,故原判认定三份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宝衡公司关于合同性质为技术服务合同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及等三百六十ー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的规定,本案所涉三份合同名为技术服务合同,但按合同约定,宝衡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其主要义务是通过其对北衙公司所有的红土矿进行加工提炼后,向北衙公司总部滇金公司交送合质金,而并非是向北衙公司传授知识以解决北衙公司堆浸生产的技术问题,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宝衡公司亦从未把提炼合质金的相关技术资料及提炼方法提供给北衙公司,故本案所渉三份合同的约定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技术务合同的规定,宝衡公司认为本案所涉三份合同为技术服务合的上诉主张与上述法律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规定不符,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承揽合同和建设合同的区别(如何区分认定技术服务合同)(2)

对于北衙公司关于合同性质为买卖合同的主张。法院认为,本案中,三份合同均是宝衡公司通过支付保证金及押金,对北衙公司的红土矿进行加工提炼后,由北衙公司按照合质金的综合回收率向宝衡公司计付报酬的合同,且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及双方均认可的结算单,当合质金的综合回收率低于60%时,除处理矿石的成本价外,不足部分折算的金额由北衙公司在宝衡公司的保证金及押金中予以扣除,即由宝衡公司向北衙公司承担不能按60%综合回收率提取合质金的赔偿责任。上述关于宝衡公司拉运矿石和双方结算方式的约定内容,与一方当事人转让标的物所有权,另一方当事人支付对价的买卖合同内容具有明显区别,且宝衡公司将其提炼后的合质金直接交由滇金公司系由5万吨和12万吨两份合同约定的交付方式,宝衡公司依约将合质金交付给滇金公司后,北衙公司与宝衡公司仍按上述方式结算,故北衙公司认为本案所涉三份合同的性质为买卖合同的上诉主张与买卖合同的性质不符,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2.合同效力。虽然宝衡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对矿石进行提炼,但因项目审批与合同需报批生效并非同一概念,而三份合同签订时,本案所涉堆浸项目亦并非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故在三份合同的签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禁止性规定,且该合同并无法律规定需批准后生效的情况下,三份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判以合同所涉堆浸生产来报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为由,认定合同成立未生效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双方当事人关于合同效力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杨元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裁判观点与依据》,人民法院出版社。

承揽合同和建设合同的区别(如何区分认定技术服务合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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