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中通常包括一些空白条款,本应由当事人合意补充完整,但实践中经常出现未填写而发生争议的情况,争议焦点一般集中在空白条款、格式合同及当事人事后补填内容的法律效力。
内容摘要:
实践中出于交易方便等各种考虑,有些当事人在留有空白的合同上签字盖章后,直接交给对方,该行为其实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后患无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在留有空白的合同中签字盖章的,视为对合同约定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有法律效力。
案例回顾:
在(2018)最高法民申 3112 号案中,雷某将其签名的空白《保证合同》交给了某公司,某公司在《保证合同》的空白部分添加了对自己有利的条款。雷某主张《保证合同》中的内容是某公司私自添加的,属于伪造,没有法律效力。但最高院认为,雷某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给某公司,应视为对合同内容包括《保证合同》中保证事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
裁判思路:
1、债务人应举证证明相关条款是否为事后补填,如果不能,则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合同内容及效力。与人以虚,虽亲必疏;与人以实,虽疏必亲;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2、债务人即使能够证明合同条款确系事后单方补填,民事行为中的签章一般应推定为已经知晓该条款内容,或已另行达成口头协议,即使因客观原因无法在签章时知晓空白条款内容,也应视为签章一方授权对方补填相关内容。
裁判依据:
1、当事人需对自己的签章行为负责,尤其是在空白合同上签章时应预见和承担更高的风险;
2、保护交易的稳定性和便捷性。
温馨提示: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不利情况,提示如下:
1、签订合同时权利义务内容应当填写完整,否则事后想要证明为对方单方填写难度很大,也会带来想象不到的麻烦;
2、签字盖章前一定仔细核查全部内容是否与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一致,没有矛盾或者不清楚的意思表示;
3、尽量采取面签的方式,避免在空白合同上签字。
4、合同内容别空着,否则麻烦多,留有空白的合同,相当于给客户无限授权,故一定要完整填写,即使不能填满,也要通过划线方式,表明空白处不能再添加其他内容。
5、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后将合同交给对方,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即无论对方在空白合同上填写什么内容,可能都会有约束力,所以即使无法避免也一定要估判风险,做好权衡和风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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