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究竟该如何看待“同人创作”——肖战粉丝互撕事件背后是文学的争论

由于多位好友希望我来谈谈这件事,又受到悟空的邀请,我就来谈谈自己的看法——我实在不愿意置身于这一场风波之中,但又实在不忍拂了好友们的意,就专门上网了解了这件事。以下是个人的一些看法,不代表我站在哪一方。

对于娱乐圈的各种撕,我一向是不感兴趣的——现在的娱乐圈,有些已经脱离了文化轨道至少是正面文化的轨道(文化这个概念太过于庞杂,至今难以界定清楚)。比如,某冰冰、某露露、某蓉,有一段时间,耳朵里尽是这些——有点信息,是主动寻觅的;有的信息,是被动接受的。

但客观地说,娱乐圈的撕,也是文化,还是一种文化现象,作为教育人,对于这些文化现象的看法,或许可以引导人们,更理智一些,更正面一些。

最近,在全国人民抗疫斗争中,一起因为明星粉丝之间的“战斗”,引发了若干人的关注——俨然是开辟了第二战场——这就显得不正常了。而《检察日报》对此评论,本意是引导人们正确认识,但无形之中,又将自己置于了风口浪尖之上。

肖战cp粉文章事件(该如何看待同人创作)(1)

其实,这一次所谓的粉丝互撕,核心问题,是对于同人创作的不同理解。我们不妨来看看,同人创作的前世今生。

一,同人小说的界定

我们很喜欢创造一些新名词,这些新名词,由于没有严格的词语学界定,而见仁见智。同人小说,就是近年来才有的新词语。按照搜狗百科的解释:同人小说指的是利用原有的漫画、动画、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小说

既然是第二次创作,那么,人物相同,形象有共同点,但环境、情节、主题肯定会发生差异,否则,哪里算是第二次创作呢?

二,同人小说的前世今生与特点

我们现在说的同人小说,古已有之。比如,最著名的应该是《水浒》与《荡寇志》。《水浒》塑造了具有反抗精神的108个梁山好汉(当然,有些也没什么反抗精神,这里不再阐述),总体来说,是歌颂反抗——前期的水浒英雄,无往而不胜;反对投降的——归降之后绝大多数在征方腊过程中战死、病死或者离开。

但清末的俞万春,就写了一部《荡寇志》,却极力诋毁反抗,让这些梁山好汉,各个死于非命,还异常凄惨。

肖战cp粉文章事件(该如何看待同人创作)(2)

这种“同人小说”,人物完全一样,但情节、主题却大相径庭了。

而在现代,很有名的就是金庸先生的“射雕三部曲”《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倚天屠龙记》,里面的很多人物,是一脉相承的,其中,很多人物形象,几乎就没有变化,比如郭靖的大侠气度,老顽童的诙谐幽默。这也是同人小说,只不过,是同一个作者所写的罢了。

我们在语文教学中,经常使用到“同人小说”这一创作方式,这就是写作中常用的“改写”“续写”“补写”(“仿写”与之有很大差别)。比如,著名的《我的叔叔于勒》,几乎所有的老师,都会要求学生续写“躲于勒”情节之后的故事。

这样看来,所谓的“同人小说”,并不是新生事物,古已有之,不足为奇。

三,网友举报与肖战同名小说有没有依据

这一起肖战的粉丝互撕,其根本原因,不在于“同人”,而在于与肖战同名的小说,把“肖战”(小说《下坠》中的人物)描写成了一个“性别认知障碍”(不做解释,以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论)——而这与肖战的粉丝的偶像认知,发生了巨大的偏差甚至反转,所以,导致肖战的粉丝团结起来反对、举报,就成了所谓的“227团结事件”。

那么,此肖战即彼肖战吗?这里涉及的问题,其实是两个:一个是姓名是否有专属权。个人认为,没有——试想,全世界有多少同名同姓的人?比如,一个“张伟”,全国少说几十万!

莫不成某人用“张伟”来创作小说,会让几十万人来举报、控告?就以肖战来说,还有一个乒乓球教练也叫肖战呢!

肖战cp粉文章事件(该如何看待同人创作)(3)

这没有道理,也没有法律依据!

但如果所有的经历、特点包括某些专属的经历,都高度一致,那就另当别论了。比如,《下坠》中的肖战,也是演员,主演了《陈情令》,那就相当于唯一指向了!

至于读者(观众),文学评论界有一句非常经典的话“一千个人心目中有一千个哈姆莱特”,你如何判断,如何联系,那是你的事,与作者无关。

举例来说,我们读鲁迅先生的《阿Q正传》,每个人认为,都是在写自己——这就是伟大的文学的功能。但你不能因此去起诉鲁迅先生吧!

而在文学上,对某一个人物形象,进行再加工再创造,一般来说,并不会涉及到侵权,只要不大量引用原文的描写和情节(在著作权上,这是有比例控制的)。而金庸先生当年起诉江南,是因为太多人物和人物的关系,与原著一样了,只不过换了一个场景而已。

肖战cp粉文章事件(该如何看待同人创作)(4)

所以,个人以为,这一起事件,并不涉及到侵权问题。但客观地说,这个《下坠》的作者,多少可能还是有蹭热度的嫌疑,但如果没有证据,也就没有办法。但就像郑渊洁所说的有本事自己去创作属于你的人物形象——看起来有理,却又彻底否定了人物的再创造的空间,实质上并不可取。

但个人并不赞成《检察日报》刊文中谈到的“这次的粉丝集体暴动,以及掀起的网络暴力巨浪,不能排除肖战团队在暗中推波助澜的可能。”没有明确的证据,这些可能带节奏的话,还是不说的好,毕竟,法律讲的是证据,你不能用“不能排除”这样的字眼,来规避责任。比如,我们这里说“不能排除某日报有蹭热度的嫌疑的可能”,你作何感想?

另外,关于是否涉黄,是否给青少年不当引导,这有专门的鉴定机构。个人认为,《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当初就因大量情爱描写,在英美及我国被长期禁止发行。解禁后,成了名著,还被改编成了电影。

其实,这个这一起事件,发生在全民抗疫的关键时期,我不知道那些互撕的粉丝们有没有想过,当下,我们最重要的事情是什么?

如果我们有更重要的事情去做,有更多的正能量去宣传,何苦为了这样一件说不清道不明的事情,争论不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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