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本文就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作出较为详细的梳理。

破产费用

企业破产债务责任(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浅析)(1)

破产费用,即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为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费用。在该概念中需要注意的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而负担的债务不属于破产费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地41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包括:

1.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在破产期间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送达费、证据保全费及经法院确认的应由债务人支付的其他诉讼费用。破产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实行先向申请人预收,进入破产程序后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的办法。

2.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主要包括财产保管费用;财产保养、维修费用;财产评估费用;财产拍卖费用等。

3.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差旅费、通讯费、调查费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需要注意的是:管理人经法院许可聘用的工作人员,其费用才能纳入破产费用的范畴。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即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非程序性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的规定,共益债务包括:

1.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需要注意的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劳动报酬和相关社会保险费用不属于此处的共益债务,而属于破产财产分配中的优先债权。

5.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除上述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4、11、31、32、33、36、37条的规定,针对下述债务,相关权利人也可以主张共益债务:

1. 因债务人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

2. 因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对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的价款所产生的债务;

3. 管理人撤销交易,债务人应当返还的价款。

4.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当转让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损毁、灭失,导致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

5.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后,债务人越权转让他人财产给第三人,第三人因未能取得财产所有权所主张的返还对价款。

6.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后,债务人占有他人的财产毁损、灭失所获得的因与债务人财产混同而无法返还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

7. 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债务人为出卖人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买受人应得的返还价款;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债务人为买受人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得的价款;管理人单方解除债务人为买受人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出卖人就标的物价值减少的损失赔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问题

根据上述,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均是为了全体债务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而不需要经过破产分配程序。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间,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在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内部,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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