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原则:共7项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的原则

(二)税款优先的原则:具体有三优先(重点)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税款与有担保债权:平等的地位。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情形

优先对象

纳税人欠税在前,以后欠无担保债务

税款优先

纳税人欠无担保债务在前,以后发生欠税

税款优先

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以后发生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被留置

税款优先

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被留置在前,以后发生欠税

抵押权、质权

三、税款征收制度:10项(重点)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1.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只能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手续。

2.不得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坐支。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税款扣缴制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4年)

A.代扣税款手续费可以由税务所统一办理退库手续

B.个人收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应计征个人所得税

C.对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的,可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D.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时,可从所扣缴的税款中减除扣缴手续费后再上交税务机关

【答案】C

(二)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1.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解释】特殊困难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

3.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5.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三)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1.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相当于一年计息18.25%)

2.计算: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0.5‰

3.滞纳天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四)减免税收制度:

1.纳税人享受减、免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税、免税;对不报告的者又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2.减免期满,应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3.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4.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6.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虽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未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五)税额核定制度: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制度

1.适用对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2.执行程序

(1)核定应纳税额;

(2)责令缴纳;

(3)不缴纳的,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

(4)解除扣押或者拍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

(5)抵缴税款。

(七)税收保全措施(事前预防、保全税收)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限制措施,不是强制措施)

1.适用范围

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适用条件

(1)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2)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期限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限内。

3.法定程序

(1)责令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

(2)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未提供纳税担保的,采取两项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冻结存款、扣押查封。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额度)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额度)

税款征收中的回避制度(税款征收制度10项)(1)

【解释1】物品范围

(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反向排除)

(2)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反向排除)

(3)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1处以外的住房。(否定之否定)

【解释2】审批权限,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税款征收中的回避制度(税款征收制度10项)(2)

【解释3】纳税人按期限缴纳了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解释4】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解释5】税收保全措施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例题1·多选题】下列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0年)

A.税收保全措施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B.只有在事实全部查清,取得充分证据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C.冻结纳税人的存款时,其数额要以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数额为限

D.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答案】ACD

【解析】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

【例题2·单选题】税务机关采取的下列措施中,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是( )。(2013年)

A.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或货物

B.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从其银行存款中扣缴税款

C.拍卖纳税人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用以抵缴税款

D.对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A

(八)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事后补救)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1.不仅可以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且可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应坚持的原则:告诫在先原则(先软后硬)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3.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

(1)审批: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2)两项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款征收中的回避制度(税款征收制度10项)(3)

4.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

5.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6.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的相同点)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

A.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

B.作为家庭唯一代步工具的轿车,不在税收强制执行的范围之内

C.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可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D.税务机关可对未按期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答案】C

【解析】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作为家庭使用的轿车也在强制执行的范围内;取得工薪收入的个人不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所以税务机关不能对未按期缴纳工薪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因此D不正确。所以选项A、B、D都是不正确的。

(九)欠税清缴制度

1.严格控制欠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

2.限期缴税时限

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建立欠税清缴制度,防止税款流失

(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2)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①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4)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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