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岁的张女士看护孙女在儿童游乐园游玩,却在追随孙女从儿童滑梯滑下时,摔成腰椎压缩性骨折。事后,张女士将儿童游乐园告上法院。朝阳法院近日一审认定,张女士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70%的责任,儿童乐园承担30%的责任,据此判决儿童乐园赔偿张女士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2万余元。
2019年9月24日10时许,58岁的张女士看护2岁9个月大的孙女在朝阳区某儿童乐园游玩时,从海洋球区域的滑梯滑下摔伤。后经送医诊断,张女士腰椎压缩性骨折(腰1椎体),住院治疗6天后出院。事后,张女士将儿童乐园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2万余元。
据张女士讲,被告儿童乐园规定3岁以下儿童需家长陪同。当天她陪着孙女在儿童乐园内游玩,广播循环播放,要求“大人与小孩在滑滑梯时不可穿着短裙、丝袜”。
“我认为,这就是默认成人可以使用滑梯。”事发时,张女士的孙女先从海洋球区域的滑梯滑下,张女士随后滑下。当她滑至地面时,身体受力被弹起后又落下,导致受伤。张女士称,整个过程没有任何工作人员进行干预或帮助。
对此,被诉儿童乐园表示,涉案滑梯只适合3岁以下孩童使用,儿童乐园在滑梯旁贴有提示。张女士要照看孩子,可以走楼梯,不是必须滑滑梯。广播里播放的滑梯是指游乐场内的另一处红色的大滑梯,并非涉案滑梯。
儿童乐园提供了现场照片,用于证明事发前涉案滑梯处贴有多处提示,该滑梯仅限3岁以下儿童游玩。此外,儿童乐园还提供了从“大众点评”上找到的事发前的点评,从点评配图中可以看到,该滑梯口处确实贴有文字。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结合两张图片可以认定,被告儿童乐园于事发前就设有提示,涉案滑梯大人不能使用。同时,张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对成人使用儿童设施存在风险有所认识。
法院认为,涉案滑梯口处贴有提示,大人不能使用,且滑梯并非下到海洋球区的唯一途径,张女士在此情境下仍然从涉案滑梯滑下导致受伤,自身存在较大过错。
法院同时认为,儿童乐园虽贴有提示,但并未配备工作人员进行巡视并及时干预,广播播放内容亦不够准确、具体,其并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成人带领孩童在儿童游乐场游玩时,除看管好孩子外,还应加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儿童游乐设施不是针对成人设置的,成人最好不要使用,确需使用的,应仔细观察,评估好安全性,以免受伤。
对游乐场来说,亦应注重对成人的安全提示,除了安排安全巡视员之外,对于成人不能使用的项目,应作出清晰、醒目、明确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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