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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沧州市市监局
编者按:沧州某燃气公司因违规收费问题被行政处罚,该燃气公司违规收费行为包括不执行政府定价多收燃气费、更换远程表后系统自动默认执行第二阶梯提高燃气价格、收取更换燃气表费。
关于不执行政府定价多收燃气费:根据《河北省定价目录》,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对于案涉燃气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每立方燃气费多收0.005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关于更换远程表后系统自动默认执行第二阶梯提高燃气价格:市监局认定因系统原因造成,燃气公司不存在主观故意违法,同时燃气公司向用户充分告知并在结算后进行筛查退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关于收取更换燃气表费:《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明确燃气计量装置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第三十七条规定燃气计量装置出现故障,燃气经营者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因燃气用户责任造成燃气计量装置损坏的,维修或者更换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对于案涉燃气公司收取换表费的行为,属于扩大收费范围,违反了上述规定。
燃气服务收费合规问题事关民生,因此受到监管部门的重点监管。上述处罚中即使每立方燃气费仅提高0.005元,但只要属于违规收费,也被作出处罚。燃气企业应严格执行天然气价格政策,对发现的违规收费要立即停止收费,及时清退整改,否则一旦被发现存在违规收费行为将被依法惩处。
规范公用事业收费是今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重点工作,建议各燃气企业尽快开展自查,对相关收费项目全面梳理收费的合法性和法律依据,主动调整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阳光所油气事业部有相应的收费合规培训及合规梳理服务,欢迎沟通。
以下为处罚决定书原文: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市监处罚〔2021〕ZZ067号
当事人:沧州某燃气公司
2021年8月31日,接到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同和价格监督检查科关于沧州某燃气公司涉嫌存在违规收费问题《案件移交通知书》,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日对沧州某燃气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现场监督该公司电脑操作人员从电脑调取收费系统的相关数据及收费明细,提取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复印件,并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2021年9月2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 当事人自2021年5月28日至2021年6月16日,居民管道天然气销气价格一档气价应执行2.725元/立方米,该公司实际按2.73元/立方米销售燃气,每方气多收0.005元,共计6826条销售记录,多收金额3073.645元。违反了沧州市发改委《关于调整沧州市新华区、运河区管道天然气销气价格的通知》(沧发改价格【2021】347号)规定。当事人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违法行为。多收价款已于2021年12月2日全部退还用户。
2. 按照沧发改函【2018】262号文件,要求居民执行阶梯气价,居民每户年用气量不足300立方米(含)为一档气量,执行基本气价每立方米2.63元;年用气量300至1200立方米(含)为二档气量每立方米3.1元;燃气用户更换燃气远传表后,系统默认为用户换表时,用户剩余气量以原购买单价(2.4元/方、2.63元/方)转化为金额补入用户账户,用户当年的一阶梯剩余可用额度会根据余气量返还给用户。
如果对换表用户表内余量按照现行一阶梯气价(2.63元/方)进行退补,需要人工选择退补单价,执行此项操作时,如果用户当年卡表已购气,那一阶梯剩余可用额度不会按余气量增加,后续用户使用远传表所用气量加上原卡表购买气量超过300方,将会错误的按第二阶梯结算气费。若用户当年换表前未购气,则不论原卡表余气量为多少,都不会受到此影响。
按照客服系统计算规则,居民IC卡表更换为远传表后,原IC卡表内剩余气量按换表当月气价通过退补的方式转化到用户远传表内。在后期使用远传表时应按2.63元/方结算,实际按3.1元/方结算,每立方米超收0.47元。2019-2020年(按年周期计算)多收取燃气费22485.79元。发现问题后,该公司主动对2019-2020年问题气费进行统计核算,退补用户气款22485.79元,至2021年8月31日已全部退还完毕。
3. 当事人自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8月底,对居民户更换燃气表共计345块,收费64443元。其中,93块燃气表因用户原因损坏,更换燃气表费由用户承担,金额20090.5元;252块燃气表不属于用户原因造成损坏,却向用户收取更换燃气表费44352.5元。当事人存在扩大收费范围的违法行为。违规收取燃气表价款已于2021年11月9日全部退还用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案件移交通知书、授权委托书一份、法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张、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1张。
2. 沧州某燃气公司客服部经理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笔录一份。
3. 沧州某燃气公司提供2020年4月-2021年8月居民换表收费统计1一份11张、2020年4月-2021年8月居民换表收费统计2一份8张、居民燃气按2.73元每方执行时间段表一份2张、工作现场工作照4张、沧州某燃气公司公告一份1张、换表后超一阶梯结算气量计算示例一份2张、2019、2020年超阶梯结算明细表一份12张、退补气费截图一份1张、天然气居民执行价格情况说明一份1张、2021年5月28日居民燃气按2.73元每方执行的明细表一份163张、“关于IC卡表更换远传表后部分使用气量按二挡气价结算的说明”一份2张、关于居民燃气费出现阶梯结算错误的情况说明一份。
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沧市监罚告〔2021〕ZZ067号),截止到2021年12月20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
1. 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每立方多收0.005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 当事人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新装或者更换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装置时,优先使用物联网燃气表。燃气计量装置使用到规定年限后,由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更换,所需费用计入企业成本。燃气计量装置出现故障,燃气经营者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因燃气用户责任造成燃气计量装置损坏的,维修或者更换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和第六十条:“业主专有部分的燃气设施是指:当燃气计量装置设在户内时,指燃气计量装置后的燃气设施,不含燃气计量装置。”因燃气用户责任造成燃气计量装置损坏的,维修或者更换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扩大收费范围的违法行为,鉴于主动退还多收价款且都已退还完毕,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未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经综合考虑,可以给予一般的行政处罚。
适用《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9”:“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
1. 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提高燃气价格(更换远程表后系统第二阶梯自动默认)的行为,因系统原因造成,不存在主观故意违法;该公司已在各收费大厅张贴通知,对此问题进行说明,告知用户在办理换表过程中会出现上述情况,每年年底阶梯气价结算后(年计费周期),该公司会筛查此类情况,统一为错收气款用户进行退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2. 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每立方多收0.005元)多收取燃气费3073.645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6147.29元的行政处罚。
3. 当事人扩大收费范围收取更换燃气表费44352.5元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88705元的行政处罚。共处罚款94852.29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西环支行(代收机构名称:沧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地址: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南大道22号,账号:10044662861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对行政复议不服,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沧罚证字第130900020号。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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